


這也太誇張了吧
排氣管搞的比車身還長,看起來就很容易燙到人,或是發生意外!
d61 wrote:
違不違規是監理機關認定,並不是手上有了相機就是執法人員,樓主連大牌都不遮就放到網路上面開設刑堂公審,最好保佑當事人是可以輕易息事寧人的那種。
這位朋友多心了。
按法務部96 年 07 月 03 日法律字第 0960019333 號函:「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個人資料者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本法第3條第1款規定參照)。本案所擬運用『車牌自動辨識系統』之圖檔,其所列印照片係車輛近照,僅顯示該車輛之車牌號碼,尚無法足資識別該車輛所屬之個人,是以該『車牌自動辨識系統』圖檔資料,非屬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自無本法之適用。」是以,「車輛影像」既非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
上方文字引用自基隆市稅務局99年度研究報告提要表
個人資料法新法
第 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
合之影音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