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模仿並非請使用影片!!"
其實光陽沒錯啦!錯的實在是未經允許便擅自使用該影片!
光陽再怎麼被巴得顏面無光,面子盡掃落地...錯就是錯!!
未經授權使用的確是侵犯智慧財產權,很多人不曉得在公開場所播放CD也是要有授權吧!!
大部份廣告都是找廣告公司負責策劃內容、找人的(無指定代言人)!
廠商看過點子後看哪裡要修改、換人、決定用不用!
而影片版權的確是在廣告商手上,除非另有約定或買斷才是廠商的!
大家都是成年人了,別再為了哪間廠商被打、被巴而本末倒置了!!
明顯犯法的事別再模糊焦點,硬拗成沒氣量、大鯨魚與小蝦米了!!
發此文是希望別再有同好誤觸法網,無意指責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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