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一間很小很小的大學中找不到停車位
於是將車子停到停車場的邊邊(旁邊還有數輛汽車停著,無畫停車格)
應是學校放行進來停的!但是牽車卻發現有一張(違規停車)的字條在我的車上
汽車無一台有此類字條,在我的後輪還被加了一條大鎖!
想請問一下!中華民國的法律中有賦與逕自將車子上鎖的權利給警察或是學校管理員嗎?
還是在警察法規中有給予他們這樣的權利?
若是被上鎖了可以無條件要求他們解開嘛?
但是小弟知道這樣的執法行為,保障了其他守規矩的師長或同學,
先前讀過的學校,同樣有這種違規停車就鎖車的校規,要開鎖還要請教官開,
雖沒有罰錢的制度,但是就是會被念一頓......
而遇過另一間學校,該校的制度為罰款制度,若不繳清罰款,就扣押畢業證書,
現在就讀的學校,對於停車這件事,完全無管理,只要停在學校訂定的場所就可以了,
導致停車混亂、堵塞,直接停在出入口不在少數,完全不管其他停車人的權益,
或許這種校規,可能違反法律,如前面所說的強制罪、或是妨礙自由之類的(不確定)
但是,不亂停,照規矩停放,根本不構成影響,反而保障了出入的便利(不用抬來抬去),
以上,有點離題,但小弟也很好奇,學校是否有這樣的權力,
好讓小弟向校方建議,總不能建議個違法的行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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