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之前在別篇回覆文章發問過又拿來貼新文章。但我希望可以得到更多資訊請有回文的朋友多多包涵。
我朋友今天騎經中興橋一半車子忽然故障發出很大噪音而且不能動,只好停下來在人行道路邊等我去載他上班,同時我連絡機車行去載故障的機車。
誰知我朋友離故障車子約6公尺處的後面 靠右線的A女為了閃躲我朋友的故障機車向左切換車道,導致後面右線後方的B男剎車滑倒,同時在後面的C男也剎車不及追撞。
我朋友馬上叫救護車,警察先到現場協助,救護車抵達載走傷患(腳多處擦傷)而後交通隊前來處理紀錄。
最後全部一起去醫院做筆錄,警察說因為我們在不能停車的地方停車,所以我們也有責任,於是家長要求我們也要賠償。
C男乾脆的也接受賠償,所以現在是B男(患者)、C男、以及我朋友各負擔修車的3/1。
車子還在估價中,但我有幾點疑點想請問大家。
追撞不是因為沒保持安全距離以及車速過快嗎,所以賠償方應該是追撞人賠償被撞人還是我方連帶關係也要賠償?
我方算是肇事主因嗎?
車子在橋上故障到底該怎麼辦呢?
(警察說要把機車抬到人行道。但是我一個男人都很勉強,何況是女生。)
(警察又說要在機車後面放立故障告示牌...但是我想全台灣找不到幾台有故障告示牌的機車吧...)
(最後警察說,那要想辦法在後方指揮交通。嗯...我方確實沒做到這點。)
後來機車行說一定要簽和解書!!不然到時候會理不清。
那請問假如真的要和解,是不是要找負責筆錄的警察簽和解書?
真的很困擾,麻煩各位朋友們能夠幫幫忙。
指揮、告示牌、燈具(大燈方向燈)等等....
必須保持安全距離沒錯,但是這是在正常煞車狀況下。
急煞or突然停止,當然是前方必須負責。
而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追撞。
判定則是前方車輛 正常煞車、行駛....,卻遭到後方追撞。
所以說,恐怕兩車都得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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