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班的時候
騎高雄中山路回家,經過青年路的時候,被後車追撞(他紅燈右轉)
而我來不及煞車,失控又撞上我前面的機車
我有報警..
請問我該付被我撞到的人,連帶責任嗎?
是後面的先撞我...
感謝
lyr1234 wrote:
最前面的那位可以告後...(恕刪)
前面的說腰痛

我媽昨天有跟他去照X光,也出了一半的藥錢(對方自己好像也有保險)
我是沒事....只是我的車刮了

後面的也說要賠我
我是怕前面之後向我敲詐...
1撞2,2撞3,3撞4。這個情況下,簡單就是一車賠一車。
1賠2,2賠3,3賠4。除非
1:2車被1車撞時是"完全靜止的",那2去撞3,就是1賠2,3。
2:2車被1車撞,那2車再去撞到的"不是車輛",那就是1賠2車及2車所撞到的物品或人。(撞到後,車子往左右前進,非輪子前進方向下)
那你也說的很清楚了,被後車撞,你失控後去撞到前車,所以你不是"時速0下被後車撞",而前車本來就在你"前進"方向的車,而不是其它非你前進方向的車輛。
所以前車會算是你"沒保持安全距離下,才會造成的問題"。所以狗屁警察沒狗屁,是你沒常識!!
(我也很不爽條子,但也沒必要問也沒問下,就罵人家狗屁呀~!,不過我也希望我的說的是狗屁。等到你和對方上法院時,不會遇到同樣論點的法官,應該就沒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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