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消毒一下,這不是取暖,單純只是想知道這種狀況的責任歸屬,因為做筆錄的員警是個菜逼巴,一問三不知。

事情的發生是這樣。1/19下午,我帶著友人乘坐的計程車,從新莊新樹路,由新莊往樹林移動,在進入樹林樹新路,準備左轉中正陸橋下往板橋篤行路方向時,於樹新路上的中油直營站,與一台加完油,欲出站右轉的銀色Gonig50發生擦撞。
擦撞的瞬間,力道並不大,但足以讓Going與女騎士當場倒地;我則是因為車輛本身就以穩重出名(星艦系列的遨遊星艦),幾乎沒有被影響行車路線,往前行了一小段路才停留下來。又,當時女騎士已在路人的協助下直接扶起車,所以車禍的現場等於完全被破壞。
在我通報110以後(真的是在不對的地方出車禍,新莊板橋樹林的交界,110竟然從迴龍派車,真xx的久……),雙方便到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製作筆錄。
做完筆錄後,對方似乎完全認為完全是我的錯,不斷地要求我提出賠償,最後我只說了:「既然我們雙方都有錯誤,不如就各自負擔賠償,也了卻後續程序。」女騎士此時便沒好氣地說:「算了,算我倒楣。」至此我便先行離去。
(以下是我個人的想法)
事發的地點剛好是加油站的出口,我在移動時位於這條雙向四線道的外側車道中間,表面上是擦撞,事實上我覺得根本是我被對方撞到。試想像一台完全沒有打燈的右轉車(對方作筆錄時跟條子說『你有看過加油站出來打燈的嗎?』
,沒人做就是不用做喔?邏輯真好……),根本沒注意左側來車就自顧自地轉彎(她做筆錄時,很多問題都是『對方很快,我根本沒注意到就被撞倒了』,我深深覺得能用王牌條款『應注意而未注意』吃死對方),從撞擊的部位-對方正面,而我是右側受撞擊,也可以看得出來這一點。另外就是對方一直堅稱我超速,而且有肇事逃逸的意圖。超速這點,在我當時被撞擊時,我沒有煞車便通過,側裙也沒有刮痕,在沒有目擊者的情況下,我想也很難就此斷定(至於我自己的感覺,應該是在超速邊緣吧,這段路速限是60);至於「意圖肇事逃逸」,我還真的不知道這到底是哪裡可以被拿來說嘴……,加油站前面30公尺是兩個連續路口(樹新路/俊英街;樹新路/中正路),第一個路口緊挨著平交道,第二個更是兩條縣道交會的重要叉路,事發的時間是下午五點,車潮川流不息的情況下是要我怎麼馬上停車?(更好笑的是,對方還說我只是想要撿飛出去的電池右側側蓋才回頭……那玩意一片才幾百塊,撿是要做啥,何況我當下根本沒發現那東西飛出去。)
原則上我是不太想再追究了(因為我的車子只有右邊電池蓋飛出去,側裙爆開;對方卻在倒車扶起後有難發的狀況,大燈也歪一邊,不知道是不是有傳動海綿浸油或是三角台損壞的狀況)不過因為我沒有簽下和解書就逕自離去,所以這件車禍事實上還是未處理完成的狀態。我想請問一下,這種判例如果是送鑑定,會對何方有利?朋友是認為我為被撞方,理論上應該是對我有利。
是說我很度爛對方一直把錯推給我,不知道是不是看我年輕可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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