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圖片

事情是發生在今年2月的事情
那條路是一個T型路口是土城跟三峽交接的環河道路上
沒有待轉格
也沒有機車要2段左轉的號誌
內側車道沒有禁行機車字樣
在一個有閃光紅燈號誌的地方發生擦撞,
圖中白色長方形中間為分隔島,其他是牆壁
藍色長方形是我騎乘的機車,虛線則是我行徑的路線,
紅色長方形是跟我發生擦撞的轎車,虛線是他行徑的路線,
圓圈的點則是發生車禍的地點
那條路限速是40公里
我騎大概40多,在外側車道正準備左轉時,看了一下後照鏡那台轎車離我有段距離,沒多久之後就被撞倒了
因為我看對向車道沒車,我的車道上又是閃紅燈的號誌,而且我離路口遠處有打方向燈要左轉
發生車禍之後那位轎車駕駛人他是有說看到我打方向燈
後來又說我跟他的車是處於平行的,所以才剛轉就被撞倒
但是我記得我跟他的車明明就還有段距離
之後他就拿500塊給我要我拿去看醫生擦藥,因為他說是站在道義上給的,感覺像是敷衍了事
當時想想好像是自己錯在先,轉彎車沒讓直行車先行,
後來因為趕時間就拿了,也沒報警,(當然這是錯誤的示範,不過已經都過去了)
但是我記得 閃紅燈不是應該先停車在行駛,他連停意思都沒有就直接撞過來
當然我也沒有停下來,但是他是從後面把我撞倒
所以想問問各位事發當時,真的是我錯的比較多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