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車不犯法 (除非你移到你自己家)
能夠可能違反的就是法條354(毀損物品)或者355(間接毀損)
But...
看網路上的說法似乎很難成立就是了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
為構成要件。被告潛至他人豬舍,投以殺鼠毒藥,企圖毒殺之豬,既經獸
醫救治,得免於死,則其效用尚無全部或一部喪失情事,而本條之罪,又
無處罰未遂之規定,自應為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47年台非字第34號刑事判例)
僅僅只是殼刮傷...不足以影響車子性能/動作...老實說,法院十之八九不會甩你。
另外,毀損罪沒有過失這項規定,所以,"不小心"讓車子倒了,刮到車殼了,不好意思...這還是很難讓法院理你。
除非,對方刻意拿工具(硬幣也好、石頭也好)刻意去刮你的車殼...才有可能會理你(而且通常判的頗輕了)
所以,重點,要蓄意破壞,最好到了不堪使用的境界,法院才可能會鳥你XD (不然一般塑膠殼全套也才一萬不到..更別說折舊等等問題(我光陽G5,全車殼料件也才八千不到...不含工錢就是了XD))
至於傷害罪,我想不用說了...
傷害罪有普通傷害罪、重傷害罪、義憤傷害罪、以及過失傷害罪(這個我看大家很常看到吧XDD)
其他傷害罪類型就不多說了...
打斷狗腿的,基本上普通肯定會有,會不會達到義憤?定義是 大家都會生氣出手的叫義憤 (車奴的意願不在其考慮,因為不是人人都車奴) 例如,看到老婆跟水電工在啪啪啪、老婆把你的私房錢全燒了等等,一般人都會不爽的事情...才叫做"義憤"(合理的道理而出手)
至於重傷害,就看這狗腿打斷之後能不能恢復,如果不能恢復(例如把腿拿去壓路機壓個幾十遍之類,台灣醫生都無法恢復情況)
那就會是重傷罪了~這刑責肯定會背上去的,反倒普通跟義憤都還可以"花錢了事"。
至於過失傷害,同樣可以花錢了事...
嘛,結論就是
如果不爽,請找立委去立法,而不是透過傷害他人方式去做,因為怎樣看來都是划不來!
(傷害罪罰金1000以下,最多365*3=109萬,最少......就很少。)
不小心揍到一個體弱多病的,結果他住院N天,或者直接變植物人...
又或者圖釘刺下去他因此引發蜂窩性組織炎而葛屁...
搞不好你雙B都買得起了。
Leonyang1603 wrote:
捷運人多、煞車之類...(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