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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通過低碳條例 核備後實施

恩~~
低碳城市
首要條件~~~
台中市區內禁行2000cc以上汽車
那我想應該可以節省更多唷!!
我想..台北市應該會搶在兩年內開始進行燃油機車管制.只准電動機車通行......哇咧
沒關係...
想想還有北韓在幫台灣殿後!!
跟理盲講理~黑人問號!?
有沒有三讀通過的完整版可以下載看看?
原本的草案更扯,還禁止公告區域內進行二行程機車買賣...
這種自治條例沒有牴觸法律嗎?

出處:
http://www.public.com.tw/htmpage/teacher/teacher1010415.html

行政法之基本原則之依法行政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之意義:乃支配法制國家立法權與行政權關係之基本原則;即一切行政行為須遵循之首要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指行政機關之行為應受法律拘束。
(二)可包括消極之法律之法律優越原則與積極之法律保留原則。
(三)即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四)如主管機關對於違法傾倒垃圾者,未予依法處理,可能違法依法行政原則【95.初】。

二、法律優位(越)原則(消極依法行政)【100.初、98.97.93.基警四:源於主權在民原則、97.96.身四】:
(一)意義:即任一行政行為(作用)不得牴觸現行有效之法令【98.民航】。
(二)我國法制:
1.憲法第一七一條、第一七二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98.原五、85.丁等】。
2.法律優位原則發展至今,已逐漸擴張,行政作用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條約、命令、習慣法、解釋例、判例及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等所有有效法規範。

三、 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依法行政)【97.93基警四、92.身、91.87.初、91.基五】:
(一)意義:指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須有法律授權,積極要求行政機關之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或授權。
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對人民處以行政罰,其處罰構成要件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98.初】: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罰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數額應由法律定之。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範圍應具體明確(授權明確性原則),然後據以發布命令,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法律保留)之意旨【100.警四: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就涉及人民權利事項予以限制規定】。又法律授權是否明確,得以法律整體的意義關聯作為判斷基準【99.司三】(釋字394號解釋)



一堆人在那邊說啥北歐瑞士做的到為什麼我們不行
拜託先看看人口跟人口密度的差異好嗎?
提案議員: 李中、許水彬、蔡雅玲、洪嘉鴻、王岳彬~
在po一次,讓大家印象深刻一下~
如果下次他們還選的上,那...
反禁行機車●TMRA車友協會 ppt.cc/7JV3 ●TMRA社團 ppt.cc/fKP3Cx
1月19號中華民國機車黨在台中有舉辦遊行活動

住台中的車友們可以參予爭取權力
非常不爽,沒禁排碳量大的汽車

根本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原則.

大家忍的下這口氣????

隨便找個理由減碳就找排碳量小的機車開刀,
(針對性非常強烈,根本假排碳之名,行禁機車之實)

如果大家不團結起來抗議,以後機車的生存空間

只會愈來愈小,愈來愈沒地方騎.

當然大型重機也是,別偷笑.

今天台中,改天就台南,台北.到時大家一定騎的很火大.

你能想像從家裡出來,想去買個菜,7-11買個東西,

卻要開車或是另外再買一台電動機車嗎????

或者騎燃油機車要另外繞入繞一大圈才能到菜市場.(因為中途的路被禁摩)

這樣開放重機有什麼用??騎快速道路ok,但是騎一般道路被禁!!只能看汽車和電動機車開進去

台中竟然有這種另人傻眼和充滿"歧視"的機車和重機路權

大家環島的時候,到台中記得要下來用牽der喔!!或避開某些歧視騎機車的路段~不然會被罰喔!
根據多年觀察,我倒很樂觀看待,因為辦法是人定的,隨時可以改,且還好幾年~到時候不知道還會改成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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