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的草案更扯,還禁止公告區域內進行二行程機車買賣...
這種自治條例沒有牴觸法律嗎?
出處:
http://www.public.com.tw/htmpage/teacher/teacher1010415.html
行政法之基本原則之依法行政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之意義:乃支配法制國家立法權與行政權關係之基本原則;即一切行政行為須遵循之首要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指行政機關之行為應受法律拘束。
(二)可包括消極之法律之法律優越原則與積極之法律保留原則。
(三)即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四)如主管機關對於違法傾倒垃圾者,未予依法處理,可能違法依法行政原則【95.初】。
二、法律優位(越)原則(消極依法行政)【100.初、98.97.93.基警四:源於主權在民原則、97.96.身四】:
(一)意義:即任一行政行為(作用)不得牴觸現行有效之法令【98.民航】。
(二)我國法制:
1.憲法第一七一條、第一七二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98.原五、85.丁等】。
2.法律優位原則發展至今,已逐漸擴張,行政作用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條約、命令、習慣法、解釋例、判例及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等所有有效法規範。
三、 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依法行政)【97.93基警四、92.身、91.87.初、91.基五】:
(一)意義:指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須有法律授權,積極要求行政機關之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或授權。
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對人民處以行政罰,其處罰構成要件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98.初】: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罰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數額應由法律定之。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範圍應具體明確(授權明確性原則),然後據以發布命令,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法律保留)之意旨【100.警四: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就涉及人民權利事項予以限制規定】。又法律授權是否明確,得以法律整體的意義關聯作為判斷基準【99.司三】(釋字394號解釋)
http://www.taichung.gov.tw/ct.asp?xItem=668657&ctNode=712&mp=100010
(依照板規使用官方的資料)
別再相信沒有根據的說法了!
請搜尋 環保個人機動車輛
反禁行機車●TMRA車友協會 ppt.cc/7JV3 ●TMRA社團 ppt.cc/fKP3Cx

根本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原則.

大家忍的下這口氣????
隨便找個理由減碳就找排碳量小的機車開刀,
(針對性非常強烈,根本假排碳之名,行禁機車之實)
如果大家不團結起來抗議,以後機車的生存空間
只會愈來愈小,愈來愈沒地方騎.
當然大型重機也是,別偷笑.

今天台中,改天就台南,台北.到時大家一定騎的很火大.
你能想像從家裡出來,想去買個菜,7-11買個東西,
卻要開車或是另外再買一台電動機車嗎????
或者騎燃油機車要另外繞入繞一大圈才能到菜市場.(因為中途的路被禁摩)

這樣開放重機有什麼用??騎快速道路ok,但是騎一般道路被禁!!只能看汽車和電動機車開進去

台中竟然有這種另人傻眼和充滿"歧視"的機車和重機路權

大家環島的時候,到台中記得要下來用牽der喔!!或避開某些歧視騎機車的路段~不然會被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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