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那麼多都沒啥用~重點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8 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PrometheusM wrote:各位小朋友...從這...(恕刪) 沒錯沒錯~在天龍國該修就修該裝就裝,拆下來沒有比較帥,又不是在攻武嶺,不拆上不了山要改外觀就要做好心理準備,怕被抓就愛用原廠樣式囉,在警察面前是一個巴掌拍不響的當然.....在鄉民前面也是囉~
我的機車喇叭壞了不會叫、避震器壞了乖乖叫、方向燈瞎了只能用手比、整台車騎起來就是吱吱叫!!沒錢修!! 這樣騎到陽明山會被開單嗎!!?!!?!?!?!就是有無聊想衝業績的警察,還有那種超級有爭議的爛法條,助長這種情形!!唉!~ 投書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