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非使用破壞其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目的時,得使用.破壞.或限制其使用。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前項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所致之損失,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補助....
雖然這是說消防機關為達搶救之目的"主動"破壞或限制其使用.
但您對地下式消防栓"應注意能注意而沒注意"也就是沒避開屬過失....

再來您說:
"而且那時候是雙線道 但是因為火災他們要救火 有一線道都是它們的車大概十幾輛 又是凌晨 雖然那時候有警察交管但是還是不小心撞到了"
消防法第20條:
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得劃設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得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之人車。
細則23條:
消防指揮人員依本法23條規定,得通知當地警察機關協同警戒。
依小弟拙見.....您是穩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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