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天某個人在某某山機車沒油熄火狀態下用某方式下山不巧被照相機照到他收到罰單後跑去理論他說了一句話....「我用牽車的下山還被照,能不能撤銷超速罰單。」結果還是被罰了 只能吃悶虧...。---------------------------------------------------------我來亂的
kauman wrote:騎在機車上,且車輛行進中,是要罰的但.有一種狀況是可以撤銷常常在台北市等紅燈時,有些人因為趕時間就紅燈右轉,但是下車用牽的過去所以被拍到超速照片中,如果是下車用牽的狀況應該沒有行人超速這一條吧 這當然沒問題因為當你沒有駕駛行為的時候等同於行人攜物行走汽車有本事都下車推過去也是沒問題的
非常的合理,除非用牽的,基本上對於騎乘的解釋為,只要有人坐在機車上就是有所謂的騎乘動作,無論這時你的雙腳是否在地面以及車輛是否發動都算,只要人在上面有移動動做就是騎乘,所以人在機車上用腳在人行道上找車位也算是違法可罰的行為,因為也算是是騎乘在人行道上,所以這張超速是無法申訴的。
孤寂之狼 wrote:但法官認為不管車有沒有發動,只要正在行進當中就應該遵守當地的速限,因此判駁回,這名騎士還是得繳交罰款。請問是這樣的嗎?...(恕刪) 當然不是這樣,一堆繆論這騎士頭腦還真是有洞搞不清楚限速的原因是什麼限速,是為了安全車子沒發動,但是速度過快摔車了,不會受傷嗎撞到人,不會受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