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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和解又收到法院刑事傳票

和解時,最好是有公證人在場,或是請警察,不然發生後續情況會比較煩。
和解書上最好要載明

1.雙方放棄民刑事追訴權
2.若有一方放棄又要提告,那就是違約,違反上一條的約定,寫清楚違約的後果(如:50萬的違約金)

違約歸違約,若要讓法院可以用這張和解書來替你強制執行對方財產的話,這張和解書就必須經過公證

否則法院不會單憑一張沒經過公證的和解書去強制執行你們兩造其中一方的財產

換句話說,法院不會幫你強制執行的話,對方違約起來就沒什麼顧忌可言

所以保護自己最好的辦法就是要持有有效的和解書,內容也要盡量詳細無從鑽漏洞

米色魚眼 wrote:
如果有看過調解委員會的和解書

上頭都會註明"放棄民刑事追訴的權利"之類的文字...
難道他們也有錯?


請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所以調解與當事人私下和解的效力不同。

至於
Casper3150 wrote:
自訴罪是可以民刑事連帶拋棄,公訴罪才會面對檢察官上訴,但檢察官看到合解書後,也有可能直接做不起訴處分,就算起訴了,到了一審,也可能因合解書而判決不受理。

不過前面有人說的很對,應該是要先寫撤告狀,否則合解了還是可以再告,只是通常告不成,除非適用法條改了,比如說本來是傷害,合解了,但後來變死亡,那法條就從過失傷害變成過失致死,那麼前面的合解因主觀條件不同,就不一定有用了。

過失傷害是自訴罪,也就是告訴乃論,過失重傷害與過失致死才是公訴罪。既然是過失傷害,那就是告訴乃論,自訴罪是可以拋棄的!合解書上就已經寫了拋棄告訴,自然是刑事與民事都放棄了!

最重要的是,一般這種罪只會到一審簡易判決,也就是過了偵查庭後,根本不用上法院,直接在家收到判決書書,所以在偵查庭上一定要帶合解書過去,讓檢察官看,很有可能不起訴處分,就算檢察官要起訴,也會把合解書一併在卷,法官才會看的到。
(恕刪)


我真的很無力的想說:
沒有所謂的自訴罪!!!!
正確說法是「告訴乃論罪」和「非告訴乃論罪」,
公訴和自訴是兩種程序。
而且告訴權,真的不能拋棄!
與告訴乃論罪、非告訴乃論罪無關。
不曉得你和解書裡有沒有這句
乙方應放棄所有一切民刑事訴訟之權利,已進行中訴訟須無條件撤回.
差不多這樣的意思
如果有條件就隨你們自己開
看是要多少再賠一點還是不理他

如果沒有就會比較麻煩
可能真的就需要調解或者法院判定
這是標準的刑事逼民事的調解手段~

如果你們覺得已經盡了道義 就讓他告上法院 讓法官判決

個人覺得妳們可以再負擔些醫療費 看他們怎樣

談不攏上法庭不一定會吃虧~


alena0917 wrote:
我媽咪一月份在下計程...(恕刪)
Handerson.my life~ http://blog.roodo.com/handerson/
告乃 與 非乃 的差別

是告訴主體的不同

跟自訴基本上完成沒有關係的
============================

上方所載明 握有和解書就無敵的回覆

應該是錯誤的

雖握有和解書

其家屬仍能替為告訴

其解應為

全部可提起告訴請求權者

均要拋棄告訴權

=============================

又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

亦須一併對計程車司機提起傷害告訴

=============================
又不是您家人 去幫他治療 ~

你們只是負責跟接受對方所提出的"最初"醫療金額了 ...

就算有傷後 衍生的問題 也是醫療機構的問題 ~

1.刑事訴訟法的告訴權,確實是不能「預先拋棄」。不過,
檢察官/法官也有可能會依據和解書的第二條,做不予起訴的處分。

2.就算當事人簽和解,但是他的配偶,也有獨立的告訴權。所以,
記得要加一條,「所有對此事件具有民刑事告訴權的人」.....也具放棄。
here_altis wrote:
關於和解書的效力,讓...(恕刪)


不好意思,不是太懂....
這樣意思是說,合解書一點用都沒有嗎?!

小弟去年與機車發生小擦撞
因為機車僅外殼小擦傷,小弟汽車大牌被撞掉,保桿小刮痕,當下雙方說好各自處理
為求自保,當時有報警處理,並且到警局由警員見證填寫合解書
(合解書是警員印出來的表格,有甲乙方之類的)
上頭有寫明 "雙方各自處理,並且放棄所有一切民.刑事法律訴訟權"
(警局保留合解書正本,雙方各持一份影本)

所以,依照大大的說法
若是對方之後仍要提告,這張紙沒用處嗎?
上了一課,和解書要寫得好,還是蠻有學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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