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色魚眼 wrote:
如果有看過調解委員會的和解書
上頭都會註明"放棄民刑事追訴的權利"之類的文字...
難道他們也有錯?
請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所以調解與當事人私下和解的效力不同。
至於
Casper3150 wrote:
自訴罪是可以民刑事連帶拋棄,公訴罪才會面對檢察官上訴,但檢察官看到合解書後,也有可能直接做不起訴處分,就算起訴了,到了一審,也可能因合解書而判決不受理。
不過前面有人說的很對,應該是要先寫撤告狀,否則合解了還是可以再告,只是通常告不成,除非適用法條改了,比如說本來是傷害,合解了,但後來變死亡,那法條就從過失傷害變成過失致死,那麼前面的合解因主觀條件不同,就不一定有用了。
過失傷害是自訴罪,也就是告訴乃論,過失重傷害與過失致死才是公訴罪。既然是過失傷害,那就是告訴乃論,自訴罪是可以拋棄的!合解書上就已經寫了拋棄告訴,自然是刑事與民事都放棄了!
最重要的是,一般這種罪只會到一審簡易判決,也就是過了偵查庭後,根本不用上法院,直接在家收到判決書書,所以在偵查庭上一定要帶合解書過去,讓檢察官看,很有可能不起訴處分,就算檢察官要起訴,也會把合解書一併在卷,法官才會看的到。
(恕刪)
我真的很無力的想說:
沒有所謂的自訴罪!!!!
正確說法是「告訴乃論罪」和「非告訴乃論罪」,
公訴和自訴是兩種程序。
而且告訴權,真的不能拋棄!
與告訴乃論罪、非告訴乃論罪無關。
乙方應放棄所有一切民刑事訴訟之權利,已進行中訴訟須無條件撤回.
差不多這樣的意思
如果有條件就隨你們自己開
看是要多少再賠一點還是不理他
如果沒有就會比較麻煩
可能真的就需要調解或者法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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