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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直行機車撞上對向左轉汽車


047771407 wrote:
少來了,96年就修法

絕對路權制,轉彎車就是得等到不會影響直行車通行始可轉彎。

管你車頭還車尾,會被直行車撞到就是你沒有善盡注意和禮讓的動作。

你問我為什麼要禮讓? 就跟法規規定紅燈停綠路燈行一樣,哪來那麼多廢話...。



超速還那麼有理?? 除非你打死不認超速...
不說廢話,你到是可以去挑戰看看誰對誰錯,或是拚看看當天交通鑑定委員會心情如何。

頂多55,正常37...全賠就是人品問題了. 想拼73或全拿?看你今天燒香了沒吧.
左轉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沒有賠他的道理,
他要你賠,就警察局見吧!
你還不一定超速喔!
他轉太快了,你已經很注易前方路況,
但是還是來不及煞車!
了了嗎!

Pierre1126 wrote:
你忘了樓主超速的事實...

沒看到撞車尾時還認為55或73責任比,樓主又是學生,時間最多,報警備案剛好而以。

可是原來是超速撞人車尾, 那是事實就沒話說了。 (就打死不要承認你超速吧)

反正得到這個經驗,6000值得啦!
以後過路口時記得減速看看有沒有三寶衝出來,不然到時候賠更多。



既然已經要轉彎,就應該要預知轉彎動作是否會造成事故,不論是撞人或被撞。
他超速了,轉彎前沒注意到,那還不就是沒注意路況。
還是說轉彎時只要對方車子有點距離你就轉下去?
不用預測會不會撞到?
請問時不是在麻豆區,下麻善橋的時候呢?

Howard_Z wrote:
而我快到路口時發現對...(恕刪)


交通局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規定,在95年以前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所以很多民眾還保留在未修法前的觀念,另交通局分析事故肇因發現駕駛人有疏失者占98.4%,其中「未依規定讓車」占20%,為比例最高者。因此交通局特別呼籲:駕駛人應有「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的路權觀念,並沒有轉彎車先達中心處就較直行車優先的規定。

故~~樓主~贏面大...給大大參考了~

Pierre1126 wrote:
超速還那麼有理?? 除非你打死不認超速...
不說廢話,你到是可以去挑戰看看誰對誰錯,或是拚看看當天交通鑑定委員會心情如何。

頂多55,正常37...全賠就是人品問題了. 想拼73或全拿?看你今天燒香了沒吧.


法規早就修改過了...
就是要避免搶快左轉的危險行為...
轉彎車不注意禮讓直行車...
被撞至少就負擔7成責任...
你可以不相信...你可以自以為自己正義...
但很抱歉現實就是轉彎車至少錯7成!
跟理盲講理~黑人問號!?
好多人回覆 我也懶得一一去看了

請問樓主有受傷嗎 有的話就驗傷 驗完告他肇逃吧

其他就等警察去處理在上法院

如果不想這麼麻煩你就摸鼻子吞下去吧
Pierre1126 wrote:
超速還那麼有理?? ...(恕刪)


說你傻還真的傻... 過失傷害告下去管你37還46,要和解就是隨人開。
而且法律是講究因果關係的。以這起事故來看,未禮讓直行車>超速,
法律程序多跑幾次再來講道理。

o_Od wrote:
事發路段是十字路口,...(恕刪)



這點給你參考一下,
第一就是以前的交通法規的確有分進入轉彎時候幾分之幾就歸誰的路權,
但是之後因為計程車常常看到客人就方向盤拉過去造成許多車禍糾紛,
故才修正為沒有但書只有絕對性的轉彎車禮讓直行車輛優先通行,
至於你的情形因為第一時間並沒有報警就答應私下和解卻又有許多爭議,
我只能說如果要以賠償的方式尋求警察協助已經沒太大幫助,
因為車輛已經移動過現場甚至離開過後至今,
無法準確認定當時情形,
加上對方如果不肯承認他絕對過失本來就有點麻煩,
建議還是先溝通看看是否可以和平落幕,
在不然還有一個方式不過要看看是否可以凹過,
就是你是機車如果有受傷跌倒那可以咬他過失傷害,
用這個跟他談也許會放棄請求你的賠償,
只能說下次碰到如果信不過對方那就先請員警到場協助處理,
比較不吃虧!
還有一個題外話你先看看你的強制保險是否有第三人責任意外險,
現在的機車也都有這類的保險,
有時候只光繳錢所以不知道自己其實也有保,
假如有保的話就直接請你的產險公司出面協調看看真的要賠償看保險怎麼說!
總比自己喬好多了。
參考一下吧!
還有發生車禍人平安就好了!
其他就看開一點吧!
有報警的話對方是比較吃虧,因為轉彎車本來就該禮讓直行車,我也最討厭那種不讓直行車的轉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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