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01回覆紀錄:
交通部公路總局 電子郵件回覆函
機關地址:10041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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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及電話:莊清富 23113456#2402
電子信箱:kib94451@thb.gov.tw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發文字號:路監交字第10200203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您詢及2段式左轉是否需使用方向燈乙案。
回覆意見:
一、您詢及準備2段式左轉時是否需使用方向燈乙案,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第90條規定:「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
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第91條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則分別就「行車遇有轉向、讓車、變換車道等情況」規定燈光之使用、第
97條第2項規定:「…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第101條第5款規定汽車超車及讓車時:「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
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第102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則定有汽車行駛至
交岔路口轉彎時方向燈之使用方式,故自應依上開規定使用方向燈。爰此,本案機車2段式左轉是否需使用方向燈,應考量實際行駛狀況(例如是否變換車道或僅直行至停等區準備進
行左轉)有無上開條文所定情形而定。
二、至於具體路段標誌標線設置如有疑義,涉具體路段交通規劃及標誌標線設置,請向當地地方政府或道路管理機關洽詢。
交通部公路總局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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