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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正義~就可以罔顧非相關人員的權利?(慎重與BenSheets致歉~並以移除相關照片~想看照片的請善用連結)



cavalier1636 wrote:
例如 BenSheets 他開版說我為經他同意善用他的影片截圖
我已經發函請01網管協助~請BenSheets證明影片為其所有權~如果影片確實是他所擁有~我擅用他的圖片一事才成立

這個你自己查就好了
查看影片發布者和他本人的帳號是否相符即可
最後的補充了

個人資料保護法還沒上路

所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法目前還是現行法

提供法務部相關的函釋

法務部94年05月06日法律決字第0940017397號
電子郵遞住址(EMAIL)
資料提供他人查詢服務,如其並未與自然人之姓名等相結
合,尚不足以識別該個人者

,則該資料即非上開規定所稱之個人資料,
並無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適用。

法務部96年6月21日法律字第0960023899號
電話門號如未與申請人或使用人之姓名作連結,該門號
僅係電話通訊線路之識別代碼,尚不足資識別該自然人
為何人時,自不屬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

法務部96年7月3日法律字第0960019333號
車輛之車牌號碼,並無法識別該車輛所屬之個人
資料,非屬於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


法務部92年7月4日法律決字第0920026192號
收集他人房屋外觀資料提供查詢服務,如其並未與
自然人之姓名等相結合,尚不足以識別該個人者

則該資料即非上開規定所稱之個人資料,並無電腦
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適用。

法務部99年10月13日法律決字第0999037247號
如地方政府停車資訊公開方式(「通知單單
號」、「停車日期」、「停車時間」、「停車路
段」及「應繳金額」等),未與自然人姓名等相
結合,因無從以此方式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
故非屬上開規定所稱之個人資料,而無電腦處理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問題。

最後癥結點就在有沒有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
如果沒有
就沒有個資法的疑義
回歸民法是否有損害賠償的問題(問題是只有一張照片~一閃即逝的第三者能很難有什麼損失)

開版說
但是在後續的作法與處理上確有十分嚴重的法律知識問題
要討論的是"原PO將其餘非相關違規人員的車牌顯示出來是否恰當"
所以才針對法律上探討
結果後面又牽扯出道德問題...這..

就像
公布別人車牌是不道德但不違法
公布性侵害犯的個資是符合社會期待的但是違法(中華民國而言)

這兩個總不能相提並論吧
既然開版一開始就提出最低底線的法律層次
也不是後來才牽扯出道德問題吧
因為一件事情"我覺得不太好,建議你不要這麼做"
和一件事"有違法,你做了就得付出代價"
是差很多的!!

P.S.沒又特別支持或反對的意思
開版好心提醒也是出於善意
只是覺得是非對錯和嚴重性要區分清楚


cavalier1636 wrote:
我.....我我居然...(恕刪)

不拉不拉!!! wrote:
隨便用那名字站內搜尋...(恕刪)



還有我被盜用的影片,我私訊要求他立即撤除
這個【搬屎】連個私下道歉都沒有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132&t=2321565&p=1#30277947


這傢伙沒啥羞恥心的,自以為是正義

天天在外面拍這些影片PO網,只顯示他很閒

被他黑了就表示樓主還算是正常人

奉勸以後看到他的文就跳過不要點進去看

甚至大家直接把他黑掉,他就沒戲唱了

有人覺得在公共區域有拍別人的權利,
為何被拍的人沒有拒絕被拍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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