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op wrote: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PO文裡面的到路都4線道了,被開也是因為你們都不清楚. 申訴是沒用的....乖乖去為國庫加薪吧.(恕刪) 法規和地圖請先看清楚..
hhop wrote: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恕刪) 這條法規寫得非常清楚,三快車道單行道,不含機慢車道,要三條快車道才要兩段式左轉出了台北市,有幾個縣市政府合乎規定的呀?
hhop wrote:現行法條 第 99 ...(恕刪) 這樣的嘴臉 事主本就聲明要繳費只是要問個"理"字你卻搬個自己都不懂的法條這樣的嘴臉 這樣的嘴臉 這樣的嘴臉 這樣的嘴臉 這樣的嘴臉 這樣的嘴臉 ....
這個路段不是單行道,而是雙向道。所謂"三單行道以上"是指像台北市杭州南路二段,單行道有五個車道。另外,不管有幾個車道,不管是單向道雙向道,只要有兩段左轉標誌就不得不兩段轉了。因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9條二項"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記住,第99條是歧視機車路權的惡法之首!
小YULI wrote:現行法條 第 99 條(恕刪) 現在的摩托車,哪一台還是用腳踩的?都嘛噴射了,而且跟四輪汽車一樣,也要符合環保規定,現在的摩托車是兩輪汽車了還機器腳踏車咧???????現行法規充滿許多不合時宜的地方修改法規的,就像讀八股文的古人一樣,不敢改,只敢加,就像明朝朱元璋一樣,禁止,禁止,再禁止,法條一條一條加上去!不過樓主哇, 現在您還是要依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這第99條,這是基本條件,没有這基本條件,才依第一,二,......辦理, 所以您申訴是不會成功的~至於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這條法規,從第99條法規來看,因為有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的先決條件,所以各縣市政府,就用這先決條件,廣設標誌或標線,老實說是被濫用了,除非把先決條件給拿掉,否則,您還是乖乖繳吧!小弟雖然知道很多法條充滿矛盾的地方,但一定還是會依標誌標線騎車開車的,我可不想跟錢過意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