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ck wrote:雖然重燒後一定沒原本...(恕刪) 也不難看啦..為了不影響大家是真的..翱翔阿賢 wrote:最近身邊的同學以及車...(恕刪) 其實改裝並不是錯..但也得為其他用路人想想..其實廠商可以推不翹的管..或者是排氣口下壓的管..都是不錯的方法..也省了再次修改的費用..~萩承~ wrote:GOOD這樣整...(恕刪) 當然..到巷子裡油門只有車能動的開度而已..總是不要做惹人厭的事吧!!
~一位用功的學生~ wrote:借版問一下!!五月是...(恕刪) 應該是噴氣角度為主吧..如果是管子角度..那一堆車就倒了..如going 50..jyhming wrote:找跟彎鐵管套上去,還...(恕刪) 有創意..搞不好會流行喔!!DigitalMatrix wrote:謝謝樓主...也謝謝...(恕刪) 恩恩..一個小動作..世界更美好..qwer5132 wrote:本身勁戰也有改管.....(恕刪) 原廠管..好懷念的聲音啊..這幾天回南部..借姊姊的車騎..真是靜悄悄啊!!
skuldly4948 wrote:樓主作的好雖然不是一...(恕刪) 感謝各位大大的鼓勵..發這篇文的用意就是希望有改裝的車主..能夠自己注意一下..也別造成大眾的困擾..小小的一個動作..是可以換來眾多車友的正面鼓勵的..calidof wrote:政府的政策是.ORZ...(恕刪) 不諱言..其實我也是喜歡翹管的..但是翹也得要配合車身線條的..車身45度..管子翹60度..那應該也不會有什麼美感吧..沒筆戰的意思..只是講一下觀點.
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長方仰寧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規定,若排氣管、消音器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導致影響行車安全就認定違規,警察並非專業人員,聯合稽查交由監理及環保人員認定,再由警察執法,可維護多數人權益。取締噪音標準是只要超過背景音量10分貝即可告發,罰款6000元,有客觀標準,爭議不大,但取締排氣管改裝翹管行為,認定標準為排氣管尾管(噴嘴)只要高於車牌下緣即認定違規,處900元罰款,且被告發車輛每3個月要回到監理處驗車。市府昨晚在承德路、民權西路口執法時,就遭遇很多質疑,有的機車改裝排氣管,明顯高於車牌,但車主日前聽說將修法,已主動將尾管改為平行,還親身示範站在排氣管後方不會被噴到,卻因認定標準是尾管高於車牌下緣照樣被罰,還有人大罵「能賣為什麼不能買?」也有人質疑還未修法北市府就先罰,根本是一國兩制。今天下午看到的新聞~現在的認定要噴嘴在排氣管以下一直變來變去的~希望我這次沒有白白花錢到時又要變出什麼東東真的不知道了~
黑人蔥 wrote: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長...(恕刪) 政府做事..唉..我深深的體會到了..花點心思在別的地方不是很好嗎..皮皮鯊 wrote:上有政策 下有對策...(恕刪) 我的出氣口已經在車牌下了..他還想怎樣呢..
kellylin wrote:現在警察看到只要非原...(恕刪) 唉..這禮拜回南部再把原廠管拿上來好了..以備不時之需..點燃心火 wrote:看起來還好阿,低於牌...(恕刪) 對啊..現在只會噴到膝蓋以下而已..就算蹲下來也噴不到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