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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台北中和真實摔車事件~~~~~解決了~~~~~

只賠3650?? 這是和解價格吧...
如果只願意賠這樣~ 不怕耗時的話,就告他民事吧... 刑事我是找不到法條可以套用.... @@
這種不定時炸彈.. 不爽就可以這樣? 給他教訓吧...
但是跟這種人談判時,請記得錄音... 因為性格暴躁,應該會恐嚇... 那就有刑事要件了~~
ataidx wrote:
只賠3650?? ...(恕刪)

刑事 .. 毀損罪 ...
民事 .. 184條損害賠償

3650這金額太誇張 !!! ..

這罪兩人都有份 ! 那女的不管是幫助犯教唆犯或是共同正犯 .. 管他的! 都一起要和解金吧 XD
看他們要用多少錢跟你買前科吧 ..

的確要錄音 .. 那種人脾氣應該不會好到哪 .. 到時候假如罵你 .. 就罪加一條 XD
ex900743 wrote:
刑事 .. 毀損罪 ...(恕刪)

第 352 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
第 353 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
沒有適法性.. 所以我的看法是只有民事而已~

3650的賠償金額太誇張
不知道這數字對方怎麼算出來的
自己喝醉酒摔車錯在先...
而且有影片作證...
談不攏就告他毀損吧

照說樓主的車子應該去車行估價
看總額應該報修多少叫他全賠
我看3650的賠償金會不夠用

大樓裡有這種住戶~
我看是應該公告給所有住戶知道
讓大家知道停自家停車場要小心
下一台受害者搞不好是你...
達賴喇嘛說的西藏諺語: 「 能解決的事,不必去擔心;不能解決的事,擔心也沒用。」
不知道3650這個數字怎麼得來的...太誇張的數子..

這種人不用多說..先帶去警察局吧..

剛上網查了一下..有適用的刑法...就算他不賠..抓他去關也爽


毀損他人車輛有何責任?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一般稱之為毀損器物罪。
 通說認為毀損不應該只限於實體的破壞,而應該包括功能的破壞。例如汽車音響若已不能發揮可聽的功能,即使外觀未損壞,依然是毀損。又從法條的規定來看,毀棄損壞與致令不堪使用應該是兩種行為態樣,但實務上一直以來只認為毀棄損壞才是本罪的行為,而把致令不堪使用看成是行為程度的要求。換言之,認為只有毀棄或損壞而達到致令不堪使用的程度時,才會構成毀損罪。
 實務認為:以腳踢他人所有之自用小客車,致車門板凹陷,須再板金始能回復原狀,則凹陷部分之門板效用已喪失,自應成立毀損罪(法務部檢察司法76檢二字第089號函)是故毀損他人車輛是否成立毀損罪須視具體狀況判斷之。至於打破車窗、刺破輪胎則已構成毀損罪,至於民事上則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須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才36XX....哪ˇ購阿.....
叫他賠到好= =
邦車子開張驗傷單吧!!!!
絕對是要他賠錢修好吧
不然喝醉了去強X他女人(雖然感覺滿醜的...)
然後丟給他兩百塊
看他要不要阿
哪有那種我只賠多少錢的道理= =
莫名其妙被他摔壞還不賠全額的

個人認為除了全車維修的價錢要賠外
因為壞掉導致不能騎乘的那幾天也要來點賠償吧
再來個精神損失 哈哈
只願意賠償3650
...告下去吧 = =
順便連機車代步費的一起請款
wo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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