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賠3650?? 這是和解價格吧...如果只願意賠這樣~ 不怕耗時的話,就告他民事吧... 刑事我是找不到法條可以套用.... @@這種不定時炸彈.. 不爽就可以這樣? 給他教訓吧...但是跟這種人談判時,請記得錄音... 因為性格暴躁,應該會恐嚇... 那就有刑事要件了~~
ataidx wrote:只賠3650?? ...(恕刪) 刑事 .. 毀損罪 ...民事 .. 184條損害賠償3650這金額太誇張 !!! ..這罪兩人都有份 ! 那女的不管是幫助犯教唆犯或是共同正犯 .. 管他的! 都一起要和解金吧 XD看他們要用多少錢跟你買前科吧 .. 的確要錄音 .. 那種人脾氣應該不會好到哪 .. 到時候假如罵你 .. 就罪加一條 XD
ex900743 wrote:刑事 .. 毀損罪 ...(恕刪) 第 352 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第 353 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沒有適法性.. 所以我的看法是只有民事而已~
3650的賠償金額太誇張不知道這數字對方怎麼算出來的自己喝醉酒摔車錯在先...而且有影片作證...談不攏就告他毀損吧照說樓主的車子應該去車行估價看總額應該報修多少叫他全賠我看3650的賠償金會不夠用大樓裡有這種住戶~我看是應該公告給所有住戶知道讓大家知道停自家停車場要小心下一台受害者搞不好是你...
不知道3650這個數字怎麼得來的...太誇張的數子..這種人不用多說..先帶去警察局吧..剛上網查了一下..有適用的刑法...就算他不賠..抓他去關也爽毀損他人車輛有何責任?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一般稱之為毀損器物罪。 通說認為毀損不應該只限於實體的破壞,而應該包括功能的破壞。例如汽車音響若已不能發揮可聽的功能,即使外觀未損壞,依然是毀損。又從法條的規定來看,毀棄損壞與致令不堪使用應該是兩種行為態樣,但實務上一直以來只認為毀棄損壞才是本罪的行為,而把致令不堪使用看成是行為程度的要求。換言之,認為只有毀棄或損壞而達到致令不堪使用的程度時,才會構成毀損罪。 實務認為:以腳踢他人所有之自用小客車,致車門板凹陷,須再板金始能回復原狀,則凹陷部分之門板效用已喪失,自應成立毀損罪(法務部檢察司法76檢二字第089號函)是故毀損他人車輛是否成立毀損罪須視具體狀況判斷之。至於打破車窗、刺破輪胎則已構成毀損罪,至於民事上則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須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絕對是要他賠錢修好吧不然喝醉了去強X他女人(雖然感覺滿醜的...)然後丟給他兩百塊看他要不要阿哪有那種我只賠多少錢的道理= =莫名其妙被他摔壞還不賠全額的個人認為除了全車維修的價錢要賠外因為壞掉導致不能騎乘的那幾天也要來點賠償吧再來個精神損失 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