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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如何向肇事逃逸的騎士合理求償!?(已提告!!)

有種東西叫恐龍法官所以定論也別下太早
也不是每一個法官都認定因果關係為因素
所以先看肇因不管有無結果.在依初步向所在地監理機關申請車禍事故鑑定
也可向對方提出損害告訴
受不受理就看受理單位依表判斷

fanrien wrote:
有種東西叫做因果關係...(恕刪)
在此感寫以上各位大大們熱心、專業、寶貴的建議!!
還有不好意思 之前打太快 誤將我弟開刀自費費用少打一個零,正確金額是53000!
已於本文修正

目前可以確定的是 對方因為突然闖紅燈從我弟旁邊衝出 距離短 我弟根本來不及妥善反應!!
只能憑本能直覺緊急剎車 且我弟記得當時並無超速!! 是一般正常速限內!
對方事後下車查看我弟傷勢大概後 又隨即逃逸 感覺很心虛!!
從頭到尾多少有逃避的心態!
且人證 物證(監視器畫面警方有備份)俱全
接下來會按照大大們的建議 去申請車禍事故鑑定分析的!
或向所在地監理機關申請車禍事故鑑定
等確定肇事責任歸屬 百分比後

之後等出院 會收集整理相關證明單據 和擬定預估求償金額!
先和對方試著談和解 如果談不攏 在提出告訴!
後續情況看怎樣 再回覆請教大家!
以上!感謝大家的幫忙!
往昔所造諸惡業,皆由無始貪嗔癡! 從身語意之所生,今在佛前皆懺悔!!
講了一大篇
最後冒出個五萬讓我都笑了
你確定不在後面多加一個0?
你不算一下你和你弟一個月加起來薪水多少嗎?
再外加機車維修、住院、醫療等
你講得我都知道啊...
但是該跑的流程一定要跑 初鑑 調解 法院
絕不是一句沒碰撞就沒肇責這麼簡單
況且,我下了甚麼定論?

馬嘉詩駒 wrote:
有種東西叫恐龍法官所...(恕刪)
我會建議事發五個月左右在談和解!!
五個月內因為受傷而看醫生的收據請留者!!

其他損失請紀錄


wugilin2004 wrote:
各位大大好家弟上禮拜...(恕刪)

六個月內刑事部分一定要提告,過失傷害

真正和解再撤告



民事部分,等刑事確定了之後再提

理賠的部分都是要看單據的

包括醫療費用、交通往返費用、工作損失(要看醫生開理診斷書寫應休息幾個月)、復健費用、車損復原費用



只有精神慰撫金是不看單據,依照傷勢來判定



我查了一下這幾年台北地方法院的民事判決

你們的精神慰撫金大概不會超過10萬太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412號
右肩挫傷、左小腿挫傷合併2公分
撕裂傷口、左腳踝挫傷,並有左膝腓骨頸外側副韌帶剝離性
骨折併關節滲液,左膝關節後十字韌帶斷裂;左膝挫擦傷及
撕裂傷、背肌拉傷等傷害
精神慰撫金部分:
是以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以及被告之過失程度以及
原告遭受侵害之情形等一切情狀,應認原告得請求之慰撫金
以6萬元為適當。

【裁判字號】 102,北簡,8203
【裁判日期】 1030520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北簡字第8203號
鎖骨骨折
精神慰撫金: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核明確(見本院卷第153頁至第158頁 ),參以原告因此所受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 134,988元之非財產上損害,尚屬過高,應以80,000元為適當。


【裁判字號】 102,北簡,2424
【裁判日期】 1020621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北簡字第2424號
(三)精神慰撫金部分:
本院審酌原告因本件車禍受有受有右側尺骨鷹嘴突骨折、前
額及臉部多處紅腫破皮、左膝破皮、右手紅腫破皮、右手肘
瘀腫等傷害,其肉體、精神確受有痛苦,並斟酌原告現年31
歲、被告現年55歲,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
情狀,認原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25萬元,尚屬過高,應以
25,000元為相當。


【裁判字號】 101,北簡,4554
【裁判日期】 1010725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北簡字第4554號
致原告人車倒地,受有左側遠端肱骨骨折之傷害。
(三)精神賠償部分:
業據兩造陳明在卷,復有兩造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茲原告因被告之侵權行 為致身體健康受有傷害,伴隨而生精神之痛苦可以預見,爰審酌上開之兩造之身分、地位及原告痛苦程度及被告之事後態度,認原告請求33,400元之精神慰撫金尚屬過高,應以25 000元為適當公允。


【裁判字號】 101,北小,36
【裁判日期】 1010629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北小字第36號
致原告倒地而受有右膝挫傷、右小腿開放性傷口之傷害
精神慰撫金部分:本院依上開判例意旨,斟酌兩造經濟狀況、身分及地位,並考量原告所受傷害非屬嚴重,且被告除係出於過失始生系爭事故,並已因此受有刑事制裁等情,堪認原告所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10,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核非有據,不應准許。


【裁判字號】 100,北簡,775
【裁判日期】 1000505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北簡字第775號
致原告受有左側脛骨骨折、右膝挫傷及左腰挫傷之傷害
慰撫金部分:是本院參酌兩造之身分、地位、家庭及經濟狀況,暨本件肇事原因與原告受傷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於4萬元範圍內尚稱允適,逾此範圍,為無理由。


【裁判字號】 98,北簡,35106
【裁判日期】 990603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北簡字第35106號
原告亦因此受有頭部外傷、左鎖骨骨折之傷害。
慰撫金部分:
本院審酌被告過失之情節、對原告所造成之損害情形,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80,000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則非有理。
我當然知道
是我轉貼的新聞讓你誤會了嗎

剛剛找了一下判決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474號

節錄部分文章:
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營業用小客車載客,見到告訴人騎乘
機車自其右後方直行經過該處,仍於上開地點路口右轉,告
訴人見狀緊急煞車後滑倒,兩車並未發生碰撞等事實,業據
證人即告訴人到院結證伊當時直行松隆路最外側機車車道,
要直行到基隆路,被告駕駛計程車行駛在伊左前方,突然右
轉到伊正前方(經告訴人當庭指明前後距離,由通譯當庭測
量約7.31公尺),伊只好緊急煞車,煞車後就滑倒,並未碰
撞到被告的車
等語綦詳,被告對上情亦不爭執..........

騎乘機車此一兩輪動力交通工具
之人,在濕潤之路面上,遇有前方車輛忽然轉向,侵入我方
預期行進路線之狀況,容易發生驚嚇、為避免相撞而緊急煞
車,然因為地面濕滑而駕駛失控之情形,亦即,被告前述違
反轉彎車禮讓直行車此注意義務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滑倒
摔車致受傷的結果間,足認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有業務
過失傷害之犯行應堪認定。

aska3428 wrote:
移送法辦跟最後判決是...(恕刪)
沒碰撞基本上算自摔
從因果關係來推肇事責任
而苦主還有可能會被質疑車速過快而吃罰單、多攤一點肇事責任
希望苦主有行車紀錄器
幾個問題先釐清

1.有無碰撞?
2.誰在主幹道?
3.監視器有無拍到對方闖紅燈?

這些很重要,有時候你覺得是對方錯,但肇事鑑定出來有可能翻盤

祝樓主弟弟早日康復




樓主真的有問題不找專業人士嗎?上網問樓主真的能判斷誰提供的資訊是正確的?樓主提供資訊相當有限,加上只要是人的描述都會與事實有落差,即使有人提供正確的建議也只是符合樓主的描述,未必與事實相符, 在將來實際訴訟、求償過程未必有幫助

若無法提供具體的事實、證據,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符合你狀況的正確建議。

訴訟重點在於過程細節,什麼情形的紅燈讓你弟自摔就有不同結果,是綠燈後對方闖紅燈、對方黃燈轉紅燈你弟未在轉綠燈時搶快、對方若否認闖紅燈你們有人證幫你證明或錄影可以看出確實是對方造成你弟自摔嗎?以上這些細節若是對方懂訴訟都能爭執的。

有些事交給專業的比較不會後悔,如果對方也不懂那就交給檢察官或法官去主導吧,只是最後結果不如己意可不要大罵恐龍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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