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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換車道無過失?騎士擦撞死駕駛無罪

看影片就知道是機車偏過去的

汽車根本沒地方閃躲,何來過失?


地院'高院這2個法官都很英明
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什麼來著忘了
就像我們搭火車,下火車走去票口時,如果火車啟動行進方向跟你行進方向一樣
而不巧你又有注意到火車的時候,你會不自覺慢慢靠近火車走偏過去

所以我覺得汽車因為死角看不到機車是對的
但是機車應該有被這種效應影響到
所以才會偏向汽車去

= ="這就是傳說中老人騎車的迷蹤步伐....。
你往左他就往左...你往右他就往右...。我是看到這種老人就減速了...。
那位汽車駕駛不是沒選擇,他減速就可以避免。而可能是是開太快或在A柱盲點區~~沒看到
樓上講的是風切吧會有一股拉力。
所謂的路權是指,
當你行駛在一個車道上, 就享有該車道有限區間的使用權力.
其他人不得任意侵犯該權益.

跟車種無關, 跟車價無關,... 只跟交通行為有關.

Home_Flight wrote:
所謂的路權,應是指汽...(恕刪)
我的主題歡迎討論LDS,但是我不跟豬打架~一但發言讓我覺得無法溝通/酸的沒內容,一律黑名單伺候.
我覺得,摩托車本來騎在外車道,汽車開在內車道,沒問題。
後來老人往內車道飄移,也沒有打方向燈,汽車仍然開在內車道,並無刻意加速情形。
最後,也是可以看出來,是摩托車改變了行駛路線,汽車並無任何改變行駛路線動作。

雖然我平常是摩托車代步,但是看一看,
我覺得這個汽車應無任何肇事責任,如果這樣汽車有肇事責任的話,那才是恐龍法官。

家屬有人過往是很悲憤沒錯,但是喪失理性與明察秋毫的態度,實在是不值得學習。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1條: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
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
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
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
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
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真理之手 wrote:
政府應該落實60歲以上老人 每年定期駕駛檢驗
(恕刪)

這才是本案最重要的!!
可是~電動摩托車.電動腳踏車(沒牌耶)!
路上越來越多~更厲害的直上快車道~
難怪~能在台灣的公路駕駛,全世界皆可駕駛

On9ccc wrote:
三寶出事 車主遇到明...(恕刪)


簡言之,關鍵無罪判決在:不能注意

稍懂法律用語,就能理解此一二審判決。

陶瓷加溫 wrote:
粉慶幸的,這是案例對...(恕刪)


台灣應該不是以判例為主的司法體系吧

所以判例參考就好.............
從55秒開始,機車從地上白線慢慢往內車道靠近
一定是打算在下個路口直接停在路口左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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