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路口要求兩段式左轉,不合理!但是交通規則中,給予地方機關依車流需求做規劃,所以要求兩段左轉,合法!為什麼不合理?因為交通規則中,多車道路段,原則上,機車要有兩條車道可供行駛當機車可以行駛於該路段最內側(最左側)車道時,直接左轉,才是合理作法實際行駛時,路口要有藍色兩段式左轉的標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5條,遵20)才要兩段式左轉,交叉路口是否有待轉格不能做為開罰的依據因為,只要最內側的車道,機車可以行駛,就可以直接左轉(左轉過去的路段,即使內側是禁行機車,因為不可能在轉彎前,就知道轉過去內側是否禁行機車,也不能要機車騎士到了路口,發現轉彎過去的內側禁行,再趕快換外側車道準備兩段式,只是增加危險)有人說機車左轉會影響後方直行車流?(四輪以上)汽車可以直接左轉,怎麼不會影響後方車流?(四輪以上)汽車體積更大,直接左轉,更會影響後方車流!同車道內,前方車的路權優先於後方車,前方車沒有完成左轉,後方車就是要等,因為還是前車路權優先後車不想等,要繞過去,就會跨越兩條車道行駛,是侵犯別條車道直行車路權有人說,機車左轉會被對向直行車撞?所以很危險轉彎車要讓對向直行車先行,不要搶快左轉,不要佔用對向來車直行空間,哪裡會危險?直行車很多,等到快變換號誌了,怎麼辦?變黃燈時,理論上對向的直行車未達停止線,就要停車等紅燈而燈號變換時,有一段時間內,交叉方向兩方都是紅燈的時間,在黃燈到雙紅燈的時間,己過停止線欲左轉的車,就可以完成左轉動作如果還是過不去,就是在綠燈時,沒有路口淨空(102-1-13: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wetty wrote:這個路口要求兩段式左...(恕刪)實際行駛時,路口要有藍色兩段式左轉的標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5條,遵20)才要兩段式左轉,交叉路口是否有待轉格不能做為開罰的依據 不過各地警察都會自行解釋,就變成有的地方只要沒有待轉標誌就不用待轉。有的地方只要有待轉格不管有沒有待轉標誌就要待轉。你對直接左轉的流程寫的真不錯,可惜不能給你加分。左轉真的沒有很難,不需要擔心那麼多。汽車怎麼轉機車就怎麼轉。
kennyisman wrote:我只覺得好像只要出了...(恕刪) 因為不是政府, 而是正腐, 搶錢為主的正腐,你以為誰會關心你花了多少時間,冒著多少風險,才回家或上班嗎????路口的交通設計,應該把設計的人名住址,掛牌公告.....
mobile3803 wrote:食品路要左轉林森路,...(恕刪) 我也很好奇,食品路怎麼接的到林森路呢?新竹的警察都只抓軟的,未2段式轉彎,紅燈右轉常常看到在抓,但同一時段同個路口闖紅燈的卻不抓到底哪個比較危險
orea2007 wrote:你的說法有問題。中央...(恕刪) 現行法條 第 99 條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PO文裡面的到路都4線道了,被開也是因為你們都不清楚. 申訴是沒用的....乖乖去為國庫加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