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0909 wrote:奉勸大大要有真的證據才能在網路上提到這些大陸生產和品質等等相關字眼,假如這篇文章被原廠相關法務人員看到,版主有可能會吃上毀謗的官司!!
今天跟同事聊到機車,...(恕刪)
P.S 依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爲配合民法第18條規定而設。依62年台上字2806號解釋,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以回復其名譽,自無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慰藉金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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