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一開始不會讓當事者知道我有行車紀錄器錄影.....
我會看對方想怎樣...如果對方誣賴硬要我賠....
就跟他打官司.....
確定打官司之後就拿出證據...反告誣告..勒索...妨礙名譽.....
換成他來跟我和解.....
就是要給這種發生甚麼事情都是別人錯的人一種教訓.....
才不會讓這社會越來越沒人情味...越讓人不敢助人為善......
當然只是假設..或許當事者不會賴給別人...
marc0316 wrote:
行車紀錄器真的是必要的,
前面有人說撞擊點在車身前方,後方完全無擦撞痕跡,所以可以直接走人。
但是發生事故(尤其這種有人受傷的),絕對不是大家在這邊說無罪就無罪
假如那位機車車主提告,是要後方車主自己舉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