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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機車被撞了了以後的責任歸屬 (07/26更新)

建議還是和解,別打官司了! 到時候,法院傳喚, 那隻鵝! 不會到案說明的...
john800228 wrote:
我是李鑫(當事人)我...(恕刪)


問題是你的口氣就是...

700要不要隨你...就這麼多...
大不了撕破臉...

這樣的口氣.任誰都不覺的你有任何誠意
而且依情形來說..後車撞前車...怎麼都是你是錯
還一付別人也有錯的樣子...

everyday26 wrote:
你似乎搞不懂法律.....(恕刪)


終於被我找到了這條條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 修正

第九十四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 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yanyu_911 wrote: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恕刪)

請問一下
減速暫停=急煞停車嗎?
在遇到突發事件要急煞,有時候是嚇到急煞的反射動作
人都嚇到做反射動作了,還會有時間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咩?
再說在要閃車之前打燈光作手勢 應該就撞車了吧?
還有....這條規則上面都是寫"汽車"
這次發生的是"機器腳踏車"
適用這條規則嗎?
如果適用
後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也是有錯的
所以責任應該還是後車比較重吧?還是各半?
(純粹好奇,沒有什麼意思,勿砲)

yanyu_911 wrote:


終於被我找到了這...(恕刪)


第九十四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 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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