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800228 wrote:我是李鑫(當事人)我...(恕刪) 問題是你的口氣就是...700要不要隨你...就這麼多...大不了撕破臉...這樣的口氣.任誰都不覺的你有任何誠意而且依情形來說..後車撞前車...怎麼都是你是錯還一付別人也有錯的樣子...
everyday26 wrote:你似乎搞不懂法律.....(恕刪) 終於被我找到了這條條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 修正第九十四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 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yanyu_911 wrote: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恕刪) 請問一下減速暫停=急煞停車嗎?在遇到突發事件要急煞,有時候是嚇到急煞的反射動作人都嚇到做反射動作了,還會有時間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咩?再說在要閃車之前打燈光作手勢 應該就撞車了吧?還有....這條規則上面都是寫"汽車"這次發生的是"機器腳踏車"適用這條規則嗎?如果適用後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也是有錯的所以責任應該還是後車比較重吧?還是各半?(純粹好奇,沒有什麼意思,勿砲)
yanyu_911 wrote:終於被我找到了這...(恕刪) 第九十四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 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