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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中華大學附近黑色G5車主請注意)

c93w96 wrote:

很詳盡的分享......(恕刪)


沒錯~~~~~
這是犯法的.....
不過那時候沒有什麼法律觀念,而且可能血氣方剛不懂事~
現在想想好在沒被人當小偷...
不然偷雞不著,拾把米得不償失...
所以希望各位引以為鑑~
請走正當法律才能保全自己,也不致傷害他人
a8814388 wrote:
沒錯~~~~~
這是犯法的.....
不過那時候沒有什麼法律觀念,而且可能血氣方剛不懂事~
現在想想好在沒被人當小偷...
不然偷雞不著,拾把米得不償失...
所以希望各位引以為鑑~
請走正當法律才能保全自己,也不致傷害他人


對你第四句話很有感觸...

即使看到路邊有人在弄車,有多少人會認為會去思考該人是不是該車主 而是竊賊?

真的,事情遇到才知道痛,希望大家引以為鑑,多留心週遭的人事物
這種人還需要把車牌遮起來嗎

ps不遮會有問題嗎
oranges wrote:
報警除了警察不一定會...(恕刪)


必要之惡
L7老頭 wrote:
前面哪位仁兄提到採指紋.........噗~先笑你一下...別介意~


我國中老師就是這樣找回汽車音響的,笑什麼?

還是以前的01好...
deleted... no need to see this any more, its waste ur time to find me
david123763 wrote:
要對方開價...他出...(恕刪)


忽然想到普通竊盜罪的罰金....似乎是500元新台幣為上限

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為什麼不是以被竊物品價值當基準....
a750828 wrote:
如果是我...他借走我一對邊條,我可能借走他一堆東西吧(恕刪)


冤冤相 " 借 " 何時了 .......

你被借走的值1k ... 你虧了1k ..

直接讓他花 超過1k 就好 ....
至於方法 .. 我想01爬文一下應該會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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