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o3453 wrote:我覺得您說得很對!應該要當場據理力爭,法規沒規定的就不能罰!順便您應該跟他嗆聲:我明明無照駕駛您不開,非得給我亂開擅改定位燈,您是看我沒錢是不是?信不信我告您瀆職?而且一定找民代告死您.................................. 找了民代告死警察後警察受長官壓力銷單重新尋找下一個違規下一個違規又來PO警察遇到民代就銷單看到好欺負的人就開就這樣無限迴圈--------------------警察要開罰只能開真正有違規的地方比如路人甲未戴安全帽 無駕照又闖紅燈那如果想輕放那只能開未戴安全帽不能開以上三個以外的未違規事項。要開別的也是可以啦...被鬧大就好玩就是了。
alvin709324 wrote:定位燈,本來就有法規...(恕刪) (十)機車前位置燈:1.燈色應為白色或淡黃色。2.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3.裝設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三五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