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是蓄意破壞他人財物的行為
不是單純的消費問題
而是犯了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指紋或其他證據要保留好
消費者不是好欺負的
警察局只要屬刑法的案件都能報案
不用特地跑法院
marco88 wrote:
以下事件再法院為判決...(恕刪)
我家這邊台北市朱崙街...短短一條街有三間機車行
大約7年前的事了
騎車期到沒有油..請老闆幫我加汽油.
看多少我給他就是了
只要可以讓我可以騎到加油站就好...
第一間店
老闆堅持要檢查... 一開始跟我講油表壞... 要換..
但是我心知沒壞..很單存就是我騎道沒油而已...我說那算了..
換過去一點一家...
第二家
一樣要求要看過才確認..我說隔壁看過了..說要換表..我說表沒換..那他說是油桶或內浮筒壞了......
我心想...算了~ ....
再過去一點還有一家....
第三家
我把前面兩家的店講法告訴老闆
老闆說:太誇張了...來小朋友我幫你加"點"油....大約200~300CC的可樂罐...
然後說要跟我收500??? ....
我說我要叫警察...他以為我在開玩笑...
警察來了....警察說他沒辦法處理...
請里長來協調...還好我家是鄰長...最後以100收場...
100元300CC好了...
表示油價一公升330唷...
所以朱崙街的上僅有的三間機車行都被我列入黑店 ...
前日溜狗...又一女子騎車去給其中一間檢查...我在旁聽到...
老闆說:再騎下去會爆胎喲...姑且不管是不是真的...
帶是這幾間實在是太虎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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