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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熄火牽過斑馬線遭開單,合理嗎?法院判決出爐了

宅男乙 wrote:
交通部的函釋 都說過了「僅藉人力推動」視同行人。


上次在基隆路地下道出來禁止右轉的地方, 看到小黃司機下車, 左手推車右手打方向盤, 穿過平面路口轉到忠孝東路, 好一個「僅藉人力推動視同行人」的完美詮釋
golihi

這麼厲害,要是沒熄火也是違規的,那不就白推車

2021-08-30 19:45
1.只要不妨礙行人及大眾

2.記得要熄火 就不構成動力車事實

有何不可
RentHA

還有,人要下車靠兩腳走。坐在熄火的機車用腳滑,照樣違規。

2021-08-30 19:04
熄火下來牽車我也覺得還好,看到蠻多都這樣
看起來變形金剛單罰單能玩的轉嗎?
如果能罰那未來騎樓跟人行道的機車停車位都要往取消的方向做
機車就能減量囉對不對?
行政單位違法行政,濫權擾民已經不是什麼新聞了!好家在法官能夠依法判決還民眾一個公道。

是說打到行政訴訟這份上,浪費掉的金錢、心力其實已經是輸一半了!行政權在我手上!我說你違規你就違規!不爽去法院告我啊!就算告贏我也不會痛!我公務員根本就沒差!玩的是你民眾的時間而已~
i hung

沒請警察開異議單真是慘

2021-08-30 17:57
jason 567 wrote:
只不過此例一開,在北市很多大路口都99秒以上,如迴轉要待轉兩次就會等上很久
這招過馬路,只需幾十秒。應該會變的很常見就是


不是每部機車都那麼好牽的,大一點的機車你牽看看,150CC 就好
執法人員對於法律不可擴大解釋, 這是法治社會基本原則, 執法人員對於法律不明之處可以要求修法載明, 這案件行為人就算取巧但本來就不違法, 是執法單位自己立法不明不能怪百姓

很多執法人員還是一副皇帝心態, 是該改一改了
結果還真判不適用交通罰則
都沒人發現會有人牽車過馬路的源頭,就是因為政府強制機車要待轉以及內線車道禁行機車的原故嗎?
只要車牌換個顏色這些問題就又完全不會有了,又是鬼島台灣才會出現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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