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男乙 wrote:交通部的函釋 都說過了「僅藉人力推動」視同行人。 上次在基隆路地下道出來禁止右轉的地方, 看到小黃司機下車, 左手推車右手打方向盤, 穿過平面路口轉到忠孝東路, 好一個「僅藉人力推動視同行人」的完美詮釋
行政單位違法行政,濫權擾民已經不是什麼新聞了!好家在法官能夠依法判決還民眾一個公道。是說打到行政訴訟這份上,浪費掉的金錢、心力其實已經是輸一半了!行政權在我手上!我說你違規你就違規!不爽去法院告我啊!就算告贏我也不會痛!我公務員根本就沒差!玩的是你民眾的時間而已~
jason 567 wrote:只不過此例一開,在北市很多大路口都99秒以上,如迴轉要待轉兩次就會等上很久這招過馬路,只需幾十秒。應該會變的很常見就是 不是每部機車都那麼好牽的,大一點的機車你牽看看,150CC 就好
執法人員對於法律不可擴大解釋, 這是法治社會基本原則, 執法人員對於法律不明之處可以要求修法載明, 這案件行為人就算取巧但本來就不違法, 是執法單位自己立法不明不能怪百姓很多執法人員還是一副皇帝心態, 是該改一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