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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假車禍被告肇逃

最近感覺很常看到這種假車禍
建議裝個行車記錄器
5/31就沒有了
777號解釋
違反比例原則
不理它吧....真要告他要舉證!
而且以刑逼民....基本不理會即可
大法官解釋文 777 號
據此,不牽涉到過失,就無所謂肇逃
如果看到有人受傷棄之不顧,應該是以遺棄罪起訴,無所謂肇逃

有鑑於此文連律師都不清楚(去諮詢了兩個,一個說剛出來不就,有可能是我給他看才知道,另一個是渾然不知,認為事故有人受傷就要留下處理,否則就是肇逃)所以在此再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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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訂公布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同條規定,提高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均相同)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88年上開規定有關刑度部分,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尚無不符,未違反比例原則。102年修正公布之上開規定,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nick506 wrote:
5/31就沒有了77...(恕刪)


過失才有肇逃
這個觀點,在釋憲文公布當下就生效(兩年前)
罰則修正才是今年 5/31 生效

所以樓主父親如果沒有過失,就無所謂肇逃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刑事肇事逃逸沒有另外......
摩托車雙鏡頭行車攝影機,一組也就不過台幣3千初頭而已,(恕刪)


對檢舉大說的這組〝摩托車雙鏡頭行車攝影機〞很有興趣,

可否私訊詳細品牌資料,和那裡去買(或去掏)?

先謝了。
這也太扯...總是有缺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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