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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遇過環保局路邊機車排氣攔檢被刁難的經驗嗎?


米奇~ wrote:
您用了42條, 卻...(恕刪)

您列舉的41條及34條(補充33條)其實也都明白的列出了「會商有關機關」、「會同警察機關」這樣的規定。
人民自由權的限制真的需要謹慎,不應該權宜方便,更何況環保局絕對有足夠的時間跟資源去製定會同警察聯合稽查的辦法。
邪惡小多 wrote:
您列舉的41條及34條(補充33條)其實也都明白的列出了「會商有關機關」、「會同警察機關」這樣的規定。...(恕刪)


其實這是雙方對法規解讀認知的問題.
個人的解讀是從空污法第41條及補充條例33條及34條, 所使用的語述皆為正面標列方式及說明了權責主管機關的權利及須遵循的規範.

至於會商有關機關是針對「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的修訂, 至於"有關機關"為何沒有明訂.
此外,補充條例中的第34條則對於組聯合稽查小組與會同警察機關的用詞是"得"並非"需", 因此並未規範須一定要會同警察機關進行攔巡查作業.

從空污法這幾項來看賦予了主管機關的運用法條的彈性, 說白了也是賦予地方稽查人員對於主動式稽查的權利, 不過就小弟所知業界對於機動車輛空氣污染攔檢作業, 所進行車輛的攔檢標準多為車齡(車型)較為老舊或自行改裝排氣設備之車輛為優先攔檢對象, 此部分也是有可能超過管制標準的族群.

個人在此方面是認同環保法規(母法)賦予主管機關對於主動環保稽查的權利, 但主管機關也必須依照法規所規範的檢測標準進行檢測才行, 此處也不得不說很多地方主管機關進行環保稽查時對於檢測標準規範實施的並不落實.

PS.訂定聯合稽查辦法的部分應該要由中央環保署去做修訂的動作而地方環保局無此權責, 頂多地方環保局與縣市警局有相關討論雙方配合的方式, 但中央未規範環保主管機關與警察機關對於聯合稽查的各自權責為何,因此會出現各地因地方民情不同造成聯合稽查模式不同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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