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刑法第41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 受六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個月者,亦適用之。所以七個月是不符合勞動服務的
上面重點在於只要低於6個月你才有易科罰金機會,判刑後超過6個月就沒機會。
A: 不會 因為你拿不出證據他們超速 但你因交通觀念差而未禮讓直行車則是事實
Q:2、我該去跟他爸連絡嗎?
隨便你
3、為什麼他們這麼晚了還可以在外面騎車?
干你什麼事?? 那你為什麼可以上路??
Q:4、如果他們不願意和解的話該怎麼辦?
就是你被告過失傷害而且100%成立等著被關而已 而你要告他們就告不成因為有過失的是你不是他們
Q:5、他們超速這樣還是3跟7的比例嗎?
沒有 你是100%肇責 同Q1 你拿不出對方超速的證據
看第三點我就覺得原PO似乎想利用對方是軍人身分而投機取巧 那我告訴你這是不可能的
如果你被告上法院拿第三點出來講法官應該會直接判你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或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條件在刑法41條規定很清楚
新修正刑法第41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 受六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個月者,亦適用之。所以七個月是不符合勞動服務的
上面重點在於只要低於6個月你才有易科罰金機會,判刑後超過6個月就沒機會。
LE LE wrote:
事情發生在晚上十一...(恕刪)
這我倒是第一次聽到...
初判是無法判定超速多少的 頂多就是判疑似或涉嫌超速
初判表貼出來給大家看看吧
不過判你肇責比較多是肯定的
LE LE wrote:
嗯嗯初判結果他們超...(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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