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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機車與兩輛汽車的車禍疑問


davovo2010 wrote:
我以後會更加注意的...(恕刪)


建議你送交通裁決, 警察這說法有問題.

你未變換車道前,後車撞前車 怎麼看都是後車(乙)有問題啊
maxsanta wrote:
說得沒錯, 但這和政府宣導的機車應靠右行駛卻有衝突, 政府不是一直在宣導靠右行駛, 真的靠右行駛, 卻會造成這樣的問題, 究竟是算誰的錯? 有機車道應行駛機車道, 這沒錯, 但外線也可以行駛機車道, 但大多數的機車族還是會靠右行駛, 就算是在外車道上
真正來講, 機車行駛外車道時, 不管是否靠右, 後方車(不管汽車或機車)都應保持安全距離

如果你去看政府的影片宣導,會看到交通部的宣導是騎中間(除了一個被炮到趕快下架土地公騎水溝蓋的影片),地方政府的宣導是靠右,但如果你相信地方政府的宣導,你會被撞到沒人肯賠償你

至於同車道超車這件事,一樣是兩顆輪子,交通部在白牌這邊的宣導,是說兩部機車只要有半米寬的車距,就可以同車道車超車;但在大型重機這邊,卻又說重機與重機之間、或是重機與四輪汽車之間,不可以同車道超車。在開罰單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它們與四輪汽車一樣都是汽車,那麼到底哪個作法才對?

很多開車的,都不把機車的兩側當成隱形的車體空間,不注意兩者之間的安全間距,所以只能說沒撞到都沒事,真的撞到,一定要讓對方從正中間撞下去,被撞的才有勝算!

mansun999 wrote:
建議你送交通裁決,...(恕刪)


我要切的角度有點大,機車身小,由右到左右有放慢速度,當時筆錄我表示想要道左轉的路打算先切內再轉,但切時還沒切好角度有點大,有違規情形。
但目前我最想知道的是甲丙的關係就是竟是如何了。賓士那台的保險一直要我賠........
davovo2010 wrote:
我要切的角度有點大,...(恕刪)


我要切的角度有點大
我要切的角度有點大
我要切的角度有點大

很重要!!!
這叫做自殺式左轉~~

提前切到最內側車道不行嗎??
騎在車道的中間不行嗎??
還是車子在車道中間或最內側車道會爆炸??

跟車種與車身大小完全沒有關係
是駕駛人的問題

所以甲乙兩造就是轉彎車和直行車的問題
依照市區擁擠跟車狀況
後面很少可以閃的過

若是時間很短(行車記錄器很重要)
基本上會被視為同一項交通事故

不過,不表示甲要賠丙7成
申請交通鑑定吧
(這很重要,法官會依此判決)

還不用擔心法院,
基本上這個到法院收件之後
就會要求先使用縣市政府的"調解委員會"
調解多次失敗,法院收到委員會的通知
才會開始準備召開簡易庭


先前處理弟弟車禍的經驗
山神交代非常厲害,出門在外手腳要快,捕魚打獵不可懈怠,遇到山豬趕快閃開,有人放屁回家等待。
maxsanta wrote:
有一天你也會加入三...(恕刪)


哪一天不知道,還是您一直都是三寶?
不然您就承認是看到文中小妹兩字就高潮了。
今天換做是男生來發問,回文會不會不一樣?

小宸宇 wrote:
哪一天不知道,還是...(恕刪)


何必否認呢? 人人都有機會成為三寶之一, 除非英年早逝(不是說你啦), 變成大董(不用自己開車騎車)
人都會老, 若還騎開車, 到時就是三寶之列, 我也快進入了, 所以路上看到我, 記得閃開一點, 以免危險

天換做是男生來發問,回文會不會不一樣?......會, 小妹和我何干, 她又不可能跟我見面, 更不可能交往, 提供一些意見給板上有問題的人, 需要判斷男女嗎?



maxsanta wrote:
何必否認呢? 人人...(恕刪)


我沒有否認過什麼事,您自已注意行車安全就好。

今天男生來發問,肯定換來幾句屁孩亂切車,認賠結案。
不過這裡單憑一方說明,大家就可以分析的好像真的一樣。
我希望看看有沒有影片來參考,看看機車是如何切進來的,
以致後方可以追撞在一起。
這版上發生過太多次了,說歸說,回文跟著吹,影片一出風向反吹
yms27 wrote:
OK.把甲拿掉.路上有乙.丙2車.乙前車突然急煞致使丙車後頭撞上.好.丙車就尤如一樓文中保險員所談到的未注意車前狀態or未保持安全距離(1樓文中的保險員就有提到丙車也是有錯)
如果你是丙.你不會質疑乙車無故急煞都沒有錯嘛?(那我也學某樓的話來講.那我以後都加速超車又馬上急煞叫後車賠我)
(恕刪)


你舉的例子 可以用我的回文解釋

B.一般公路篇:
19.甲車跨分道線行駛,乙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追撞甲車時,則甲車負30%肇責,乙車負70%肇責。(互賠)

20.甲車跨越分向線超車行駛或跨越道路邊線超車行駛,致被後方正常行駛乙車撞及,則甲車應負100%肇責。

雖然上述文字是這樣 但我認為上述文字是建立在乙能注意 ,如確定乙不能注意,那麼甲應該是100
(不能注意是指 如之前的案例 自行車突然衝出 汽車駕駛能反應時間低於標準)

所以重點在於有沒有辦法舉證乙車不能注意

在早期行車紀錄器未普及的年代 這很難舉證 也就是人家說的天王條款 所以早期後車幾乎都會7成(法律名言:舉證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
但是在現代 紀錄器幾乎每車一台 使不能注意可以輕易舉證 所以現在新聞上常常可以看到免責的判例

按照你說的 "加速超車又馬上急煞" 那我只要拿出紀錄器 表示 不能注意 你就100趴了
而且惡意逼車 法官也是有眼睛會看 你還會吃上公共危險罪與刑法強制罪

同樣的 丙車也要舉證"不能注意" 但我想...按照原PO的例子 丙車根本無法舉證 光未保持安全距離就死了

另外 如果我是丙車保險 我也會先恐嚇甲 試試看如果成功保險公司不用賠錢 我就有績效了
yen0515 wrote:
你舉的例子 可以用...(恕刪)


沒錯.所以不是某樓老兄說的.看的前方有事故還故意撞上去.前車有記錄器或目擊證人.這動作變那老兄全賠乙

PS.早在5樓時就講到乙車有可能會無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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