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年初也才申訴一張,不過不是禁行機車道的T字路我要左轉,沒左轉燈,沒禁行機車也沒待轉區轉過去後警察再兩條路後衝上來攔我說我闖紅燈我推測應是在中線準備轉彎的當下剛好跳紅燈申訴結果只有幾張我轉彎的路口監視器照片照片裡連燈號都沒,就說我闖紅燈沒錯他們是有牌流氓,凹不贏的 說不定做壞事自己銷毀監視器都沒事
nightmare2781 wrote:我年初也才申訴一張...(恕刪) 我朋友綠燈右轉,也被警察攔下說他闖紅燈最後到法院,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法官判警察贏,罰單必須繳理由是警察又不認識你,怎麼會無緣無故誣賴你這個邏輯真是好笑,會不會誣賴是一回事但是警察有可能看錯吧
我說說我的想法,樓主你參考看看。你抓的點是:2.取締時應排除妨礙機車通行之障礙(如併排臨時停車、停車或外側二車道有其他障礙物等)。如以科學儀器採證之照片或錄影資料,應能顯示外(右側)車道狀況。然後主張警察有瑕疵,板橋這條路我不熟,但三重重新路我常走,比起板橋這條更嚴重!但,就算到法院行政訴訟,我認為你也是不會贏。你主張警察取締有瑕疵,但照片上內1(禁行機車)、內2車道,是空的,簡單的說,警察拍的角度就是抓好你在禁行機車道上,而隔壁車道是空的,這樣,形式上警察已經做到他需要舉證的程度與範圍。如果,你要主張有其他車輛龜速、擋道、障礙物、、、、都好,因為照片上沒有,所以換成是你必須去說服監理站、法院等救濟機關,說因為有車子擋道、、、,所以你不得已才騎到禁行機車道上、、、。好,就算你過了第一關了,但你舉的這個實行計劃,是一種職務規範、是一種內規,不一定可以解釋成有對外效力,所以,這第二關還是很可能被駁掉。最後,還是覺得大家騎車多小心點,噴錢還好,不小心還得噴血!然後,小小心得,警察的職權可以做的事很多,但如果專練攝影,不去做更多有意義的事,實在是可惜。如樓主舉發照片上違規行駛車道的狀況,對交通安全的影響與街景照片上路邊違停的相較之下,那個輕那個重,就讓用路人自己判斷吧!
那邊是路口紅線區照理及照片是沒有站牌就算有公車經過也不會沒事停靠那邊讓你閃車去內車道既然中線沒有被公車停靠佔用最多是開比較慢(中間線都空的)可能是你忍不住 利用內側超車就算是陷害好了光看照片真的沒什麼好申訴的
冷大俠 wrote:綜合以上意見公車占用只剩禁行機車道->請在公車後面慢慢等公車通過汽車下車買早餐只剩禁行機車道->請在汽車後面慢慢等汽車駕駛買完早餐抱歉 你是機車 所以你比較卑賤~ 這意見完全也是錯誤公車停靠站,若是在『公車停靠區』這並不叫占用汽車若在紅線、轉彎處、黃網線、行人穿越道、公車停靠區、末緊靠道路側邊或和其他車輛併排...等有上下乘客之情行已構成臨時停車,同上若該車輛停止時間滿三分鐘已構成停車駕駛人離開就構成停車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56條有記載臨時停車、停車之規定以上之說明若駕駛人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繞過公車而駛入禁行車機之車道就屬違規反之若是繞過上述情形汽車並不構成違規狀況但最好是能再自已有行車記錄器來佐證當時狀況,同時也可以對該車輛逕行舉發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7-2條記載逕行舉發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