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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行機車罰單申訴被駁回

我年初也才申訴一張,不過不是禁行機車道的

T字路我要左轉,沒左轉燈,沒禁行機車也沒待轉區

轉過去後警察再兩條路後衝上來攔我說我闖紅燈

我推測應是在中線準備轉彎的當下剛好跳紅燈

申訴結果只有幾張我轉彎的路口監視器照片

照片裡連燈號都沒,就說我闖紅燈沒錯

他們是有牌流氓,凹不贏的

說不定做壞事自己銷毀監視器都沒事

nightmare2781 wrote:
我年初也才申訴一張...(恕刪)


我朋友綠燈右轉,也被警察攔下說他闖紅燈
最後到法院,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
法官判警察贏,罰單必須繳
理由是警察又不認識你,怎麼會無緣無故誣賴你
這個邏輯真是好笑,會不會誣賴是一回事
但是警察有可能看錯吧
就算外線有違停 + 中線有公車要切出來
你也可以煞車讓公車先走阿,為什麼就非得去跑內線?

就像上面大俠說的,那萬一某路段只有兩線道你遇到這情況,不就騎上安全島了?
我說說我的想法,

樓主你參考看看。

你抓的點是:2.取締時應排除妨礙機車通行之障礙(如併排臨時停車、停車或外側二車道有其他障礙物等)。如以科學儀器採證之照片或錄影資料,應能顯示外(右側)車道狀況。

然後主張警察有瑕疵,

板橋這條路我不熟,但三重重新路我常走,

比起板橋這條更嚴重!

但,就算到法院行政訴訟,我認為你也是不會贏。

你主張警察取締有瑕疵,

但照片上內1(禁行機車)、內2車道,是空的,

簡單的說,警察拍的角度就是抓好你在禁行機車道上,而隔壁車道是空的,

這樣,形式上警察已經做到他需要舉證的程度與範圍。

如果,你要主張有其他車輛龜速、擋道、障礙物、、、、都好,

因為照片上沒有,所以換成是你必須去說服監理站、法院等救濟機關,

說因為有車子擋道、、、,所以你不得已才騎到禁行機車道上、、、。

好,就算你過了第一關了,但你舉的這個實行計劃,是一種職務規範、是一種內規,

不一定可以解釋成有對外效力,

所以,這第二關還是很可能被駁掉。


最後,還是覺得大家騎車多小心點,噴錢還好,不小心還得噴血!

然後,小小心得,

警察的職權可以做的事很多,但如果專練攝影,不去做更多有意義的事,實在是可惜。

如樓主舉發照片上違規行駛車道的狀況,對交通安全的影響與街景照片上路邊違停的相較之下,

那個輕那個重,就讓用路人自己判斷吧!





綜合以上意見
公車占用只剩禁行機車道->請在公車後面慢慢等公車通過
汽車下車買早餐只剩禁行機車道->請在汽車後面慢慢等汽車駕駛買完早餐
抱歉 你是機車 所以你比較卑賤~

記得騎車遇到 「禁行機車」要閃就對了
另外如果覺得你走的那條路,
車流量大到很多機車需要走到第三條,
可以去試試去交通局申請,取消禁行機車字樣。
他們會評估看看。
重新路真的也是對白牌機車很不友善...騎白牌卡在前後兩輛公車中間就陪他等了...反正我不變換車道...變成後面的公車被我卡住...
"禁行機車"這迂腐的狗屁法條到底何時能廢除阿...
回文也一堆可笑人士,"停下來等公車離開"這種神邏輯也有...
祝福版大申訴成功
那邊是路口紅線區
照理及照片是沒有站牌
就算有公車經過
也不會沒事停靠那邊
讓你閃車去內車道

既然中線沒有被公車停靠佔用
最多是開比較慢(中間線都空的)
可能是你忍不住 利用內側超車

就算是陷害好了
光看照片
真的沒什麼好申訴的
冷大俠 wrote:
綜合以上意見
公車占用只剩禁行機車道->請在公車後面慢慢等公車通過
汽車下車買早餐只剩禁行機車道->請在汽車後面慢慢等汽車駕駛買完早餐
抱歉 你是機車 所以你比較卑賤~


這意見完全也是錯誤
公車停靠站,若是在『公車停靠區』這並不叫占用

汽車若在紅線、轉彎處、黃網線、行人穿越道、公車停靠區、末緊靠道路側邊或和其他車輛併排...等
有上下乘客之情行已構成臨時停車,同上若該車輛停止時間滿三分鐘已構成停車
駕駛人離開就構成停車
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56條有記載臨時停車、停車之規定

以上之說明若駕駛人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繞過公車而駛入禁行車機之車道就屬違規
反之若是繞過上述情形汽車並不構成違規狀況

但最好是能再自已有行車記錄器來佐證當時狀況,同時也可以對該車輛逕行舉發
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7-2條記載逕行舉發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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