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ku69 wrote:
(A)
於是我想
挖路欠缺管制是很大的問題
在台灣 任何人都能申請挖路(包括你我) 地方政府多半都會核准
我的想法是 限定挖路期限
主要幹道 半年給你挖(例如1到6月)
期限一過 全面鋪路 全面停挖1年
停挖一年過後 再給你半年 管你是甚麼單位都不准
過多的管線檢查 更新 大家都知道很多不過是多一次回扣而已
建設公司急交屋換現?那是你家的事
除了重大工安緊急事件(如瓦斯外漏....)
通通不准挖
如此
至少用路人會有一年的平整道路 我個人就很滿足了
(B)
還有
路不平跟誰當總統無關
那百分之百是地方政府的職責
台北路不平 找郝龍斌
高雄路不平 找冬瓜菊
不用亂罵
(A)

所以「地下共管」一定要有專法及專門機構來依法執行及監督管理。
(B) -1
這「地下共管」的大計至少需要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等部會的協調共商,地方政府現階段是不可能有什麼強制力或法令可以一意孤行、硬幹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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