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就事論事來看
以現在最麻煩的狀況來看,就是過失傷人的罪則
過失傷人並沒有這麼好提出告訴
你要先去申請初步研判表,確認自己責任比究竟多少
再來,我們看看賠償這部分
假設樓主須負擔全部責任
這種薪資補償也是不正確的
對方沒有薪資轉帳或扣繳憑單,可以證明這段期間的損失是20萬
這種金額一定是從嚴判定的,絕對不會是自由喊價.
況且,工作損失是賠償給當事人的,並不是賠償給自願照顧的親友
照這樣說,我家人受傷,我就找我家收入最高的人來當看護?
簡單說,你碰到的這個案子,連獅子大開口都稱不上
不如說是完全不懂法律,也沒有基本常識的人在罵街
要是我,我根本甩都不甩
如果打官司會贏,還能拿到更多賠償,為什麼不直接提告你就好?
擺明就是作賊心虛知道自己站不住腳,又想要坑別人的錢
會叫的狗不會咬人,這句話不是沒有道理的
還有,別再說機車撞人都是機車的錯.
你最好都不要有機會用交通工具上路.
我衝出去給你撞一次,看看你還敢不敢鐵齒
仇恨只會令人厄運纏身,而那些獲得幸福的人,往往更懂得口出善語,對他人衷心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