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 台端詢及準備2段式左轉時是否需使用方向燈乙案,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第90條規定:「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第91條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則分別就「行車遇有轉向、讓車、變換車道等情況」規定燈光之使用、第97條第2項規定:「…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第101條第5款規定汽車超車及讓車時:「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第102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則定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方向燈之使用方式,故自應依上開規定使用方向燈。爰此,本案機車2段式左轉是否需使用方向燈,應考量實際行駛狀況(例如是否變換車道或僅直行至停等區準備進行左轉)而定。
91條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
駕駛人之手勢,應依左列規定:
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
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
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
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
三、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手掌向後
之手勢。
四、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
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五、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後並前
後擺動之手勢。
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光或手勢。
欲左轉待轉依規定應該是從中間到或最外道騎入待轉格,偏向直走或向右變換車道
方向燈是讓後車得知車子的下一個動向,所以下一個動向如果是偏右就打右轉燈
不一定是右轉彎才得打右轉燈,左轉彎打左轉燈。
一般看到前車打右轉,後車除了慢下來外習慣性應該都往左偏,反而會很危險(這算生理反應吧

實際上如果要待轉,正常應該於進入口前就得自己偏向最外道,接著直行到待轉格,而不是在交岔路口才轉向 ... BUT 台灣的交通號誌根標線實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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