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ura0116 wrote:
幫法官說句話
1.掀牌器這項物品本身不違法
違法的是 在於"使用"掀牌器去規避交通處罰 (恕刪)
太厲害了,沒用的時候不能抓,用的時候抓不到
所以偽造證件如果不是有法條規定,而是用解釋函解釋,法官也可以解釋成不違法
如果早知道解釋函有問題,當初為何不提出,判完才說
這不是玩弄法律????
n100t1 wrote:
即使裝這未使用不罰~但還是有變更車體之實~用這下去罰就沒話說了吧~
daniel7215 wrote:
掀牌器就是在規避罰則...
有裝當然就是有犯意...
不然裝著掀牌器還有別的作用嗎?
wieter wrote:
第二、此判決行政機關還可以再上訴...(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