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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安裝掀牌器 「未使用」判免罰!

aqura0116 wrote:
幫法官說句話

1.掀牌器這項物品本身不違法
違法的是 在於"使用"掀牌器去規避交通處罰 (恕刪)


太厲害了,沒用的時候不能抓,用的時候抓不到

所以偽造證件如果不是有法條規定,而是用解釋函解釋,法官也可以解釋成不違法

如果早知道解釋函有問題,當初為何不提出,判完才說

這不是玩弄法律????
掀牌器就是在規避罰則...
有裝當然就是有犯意...
不然裝著掀牌器還有別的作用嗎?
這判例.我也覺得很奇怪...那這是鼓勵每個人都去裝囉...等到要剎人搶錢在使用....這對嗎.............
很多有心人士看了這判例之後.....終於...終於可以光明正大的掀牌後剎人搶劫啦,不用再去偷別人的牌照啦
首先有幾個要澄清的
第一、單一法官的判決不構成判例,也就是說這個判決不代表你以後安裝掀牌器就不會被開單
第二、此判決行政機關還可以再上訴,最後結果還不清楚
第三、法官本身依法律獨立審判,所以行政機關的行政規則本來就不對法官具有約束性,僅有參考性,不過多半的法官是會尊重行政機關的解釋,

結論就是千萬不要看到這判決就衝動的去裝掀牌器了

n100t1 wrote:
即使裝這未使用不罰~但還是有變更車體之實~用這下去罰就沒話說了吧~

請問何謂變更車體?
請先把車體的定義給明確清楚了再說。
車輛送檢時,也不含大牌哩...

裝了活動關節或螺絲就叫變更車體?
那車上只要多鎖根螺絲、換個他款後照鏡、換他牌輪胎...等,不都變成是變更車體?
車體範圍沒有管到這麼細啦...

daniel7215 wrote:
掀牌器就是在規避罰則...
有裝當然就是有犯意...
不然裝著掀牌器還有別的作用嗎?

讓人想到男人的小弟弟...
除了拿來噓噓,就是拿來捅捅樂,不然還有別的作用嗎?
忘記關門水庫一定是藉口,除非剪掉,不然有小弟弟就是有犯意...
喝謊言欺瞞奶水下成長的孩子,不容易相信外界的真相。 說別人不敢面對二戰罪行,自己不也竄改戰史教育孩子?

bvmbmb wrote:
請問何謂變更車體?請...(恕刪)


捅捅樂??????

LinsJay wrote:
此判例一出,大家對掀...(恕刪)


地院法官還沒那個資格作出判例.........

松鼠NO.1 wrote:
就跟我身上帶一把槍,...(恕刪)


所以掀牌器買來不裝?帶在身上就犯法了??

mopkt wrote:
它使用的時候.......(恕刪)


當使用的時候,一定看的出來(因為他翹了)所以能取締!
wieter wrote:
第二、此判決行政機關還可以再上訴...(恕刪)

裁定不服叫抗告 判決不服叫上訴

行政規則意涵
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職權或權限
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非直接對外發生規範效力之一般
性、抽象性規定。

行政規則特性如下
無須得到法律授權,由行政機關依其職權為之
其效力係直接對內間接對外
其生效僅須透過下達程序,無須對外發布(函釋須發布)

行政規則名稱有
要點 須知 作業規定 參考表 函釋等

行政規則種類區分有
組織性行政規則 解釋性行政規則 裁量基準 認定事實之準則
交通部函釋即屬解釋性行政規則(行政釋示)
係指上級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統一解釋法令,而訂頒的解釋性規定。

我國實務見解
司法院釋字第216號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80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
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
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

司法院釋字第407號
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行政
機關函釋之拘束,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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