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afa wrote:對方此說法只是主張他的合法權利,你告他恐嚇是不可能成立的,別浪費時間了。你只要反推事實來想想,現在你已有受傷的事實,而跟他說要告他過失傷害,他若告你恐嚇則一樣無法成立的。以上觀念溝通一下,無惡意。 (恕刪) 感謝指教~
toadpigtoad wrote:1.這種狀況都是比路權,看起來你的贏面比較大 (算起來你是主要道路,他是次要道路)2.撞擊位置,看撞在什麼地方,如果你是頭他是尾巴,你的輸面較大如果是車頭對車頭看路權.3.事後有報警並做筆錄,這是對你的保障,基本上這樣他無法告你,告了也是民事訴訟(不知道用什麼告,像這種狀況沒有警方的證據的,一般也先進調解庭,法官連理都不想理) (恕刪) 路權方面真的是個謎...因為我那邊是路尾接到紅磚道...對方是巷子...應該來去鄉公所問問我那邊算不算既成道路...不過其實這些對對方來說根本不重要...因為他感覺就是要錢...不給錢就用傷害咬我...真的是...
isamu7d0111 wrote:話說怪不得對方會吃定你....給人是小綿羊的感覺..... (恕刪) 我們是真的從頭到尾都很客氣啦!是覺得也沒必要惡言相向啊...雖然如果一開始有兇一點可能不會這麼麻煩...
bluert0610 wrote:先送鑑定...對方沒作筆錄 光這點在開協調會時你就可以攻擊了"如果不是心裡有鬼 幹嘛不做筆錄?" (恕刪) 他有去做筆錄啦!只是很慢才去...中間有先打來要過一次錢...比較奇怪的是對方拒絕去警察局看照片談...如果真的那嚜有把握是我的錯為何不談?
送法院吧~關鍵全在路權的判定了...(其實怎麼看都是你贏面大)若你那條算道路,路上也沒任何號誌,而對方的路口有標"停",光這點他就輸了。若不算道路,還是記得緊咬對方行經標誌有"停"字的路口而未停,才造成這場事故!法律是很白痴又很死硬的講前因後果跟規定條文,總之他沒停他就輸一半了...但您是否真的騎太快也沒注意,還是對方騎太快讓你來不及注意...自由心證吧~你當下應該也要去驗個傷的...畢竟你真的受傷了嘛~自從我被計程車撞後,我就學會就算頭只有一點暈暈的,也要去驗個傷。
因為車禍發生的責任歸屬,交通裁決所說了算。所以在還沒看到裁判報告之前,一切都只能猜測,所以連警察都不敢跟你說誰贏面比較大。既然樓主都準備申請裁決了,就等開調解吧先請樓主安心,不用怕對方告你傷害,因為對方連調解都想跳過只想要錢,雖然傷害罪是公訴,但也不是他想告就能告的成。正常的車禍調解至少先要地區公所的調解委員先行調解 調解不成才能以調解不成立證明,向地檢署提告。樓主不用賭上傷害罪前科 因為在地方法院一審辯論終結,宣判之前,都還是可以和解的,而且不管是地檢署或是地方法院都會傾向讓雙方和解。在地檢署時,檢察官就會引導雙方當庭和解,就算對方堅持提告,這時檢察官就會告知對方如果堅持提告,那會建議你也向對方提告(逼對方態度軟化,進而和解)。若對方還是要告,檢察官也起訴了,案子到地方法院時,法官會告知你們雙方,若不和解,傷害罪判決最輕就是拘役三十天得易科罰金,也就是一人先罰三萬,這樣最後判誰賠誰多少,都要背上傷害前科跟三萬罰款(藉此讓雙方和解)。車禍不管誰對誰錯,只要有受傷,以醫院開立的證明就可以傷害罪提告(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傷害罪是刑事案件,樓主可以自己準備相關證明文件到地檢署寫狀紙提告,也可以到地檢署按鈴申告(會有值班檢察官馬上開庭)只要一提告,地檢署的檢察官會先開一次偵查庭跟一次調解庭,在這裡可以選擇和解,就算對方還是不和解,檢察官偵查終結才可能以傷害罪提起公訴,地方法院收到案子後也是會開調解庭,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都還是可以和解並撤告(不起訴處分)。以上是我自己與人發生車禍糾紛的經驗,希望能幫助到樓主。醫藥費部分只要有單據都可以向對方強制險投保公司申請理賠(掛號費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