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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扯的法官!超速開車輾死騎士無罪 法官: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喝酒開車前方看不清楚撞死人
不要強人所難應該無罪
有時候遇到車禍真的很無奈, 被要死的人拖下水, 若你遇到這種鳥事, 會希望法官如何判?
這些覺得法官是恐龍的網友, 換一下角色變成是開車的駕駛, 或許就會覺得法官英明了....
哪裡扯 難得的清官
66km/h根本就扯不上甚麼超速

50km/h跟66km/h能反應時間只有毫秒之差
無法反應就是無法反應
沒甚麼好扯不扯
意思是你開在速限內也躲不掉啦
國文有那麼難?
你問我憑什麼說躲不掉?
從距離 速度 反應時間就可以算得出來了
不過相信國文要先讀懂才會了解這些東西
這判決完全沒問題啊,都給了自小客車駕駛的反應時間大約1.53秒,
可是被害人掉落於車道上再到撞擊騎士時間差只有1.16秒,
加上是夜間自然反應時間會在加長一點,
強迫自小客車的駕駛超越人體的反應極限不合理吧,
另外假設駕駛開到一百公里以上的那就太上綱上限了,
事實就是自小客車駕駛超速但是就算未超速也不可能來得及反應,
所以法官依這事實判決過失殺人不成立,當然超速那邊可能還是得罰,
至於原po發到機車版且斷章取義那就是要帶風向而已,不予置評。
"被告雖然有違規超速行駛,但即使在正常速度下仍然沒有足夠反應時間煞車閃避,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判決葉某無罪。"亦即,檢察官起訴犯刑法之罪不成立,看起來是合理的,因為不嚴重的超速且仍然沒有足夠反應時間煞車閃避,這應該不是當初刑法要處罰的對象吧,但行政罰就有可能處罰(有超速事實,不違法但違規),另民事求償還是有可能會成立的。
rockliang wrote:
但即使在正常速度下仍然沒有足夠反應時間煞車閃避

正常速度下也會撞上,但可能不會撞死
應該上個行車紀錄影片
沒有影片
只是看新聞文字敘述
不方便做評論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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