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判決完全沒問題啊,都給了自小客車駕駛的反應時間大約1.53秒,可是被害人掉落於車道上再到撞擊騎士時間差只有1.16秒,加上是夜間自然反應時間會在加長一點,強迫自小客車的駕駛超越人體的反應極限不合理吧,另外假設駕駛開到一百公里以上的那就太上綱上限了,事實就是自小客車駕駛超速但是就算未超速也不可能來得及反應,所以法官依這事實判決過失殺人不成立,當然超速那邊可能還是得罰,至於原po發到機車版且斷章取義那就是要帶風向而已,不予置評。
"被告雖然有違規超速行駛,但即使在正常速度下仍然沒有足夠反應時間煞車閃避,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判決葉某無罪。"亦即,檢察官起訴犯刑法之罪不成立,看起來是合理的,因為不嚴重的超速且仍然沒有足夠反應時間煞車閃避,這應該不是當初刑法要處罰的對象吧,但行政罰就有可能處罰(有超速事實,不違法但違規),另民事求償還是有可能會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