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跟乙的事故是甲跟乙的責任去釐清,干丙屁事。丙還撞上去就是沒保持安全距離,有保持距離就是不會發生事故。
2.照台灣司法機關以上述因果論去判斷丙的責任的話,丙沒發生事故的話自然不在因果論內,既然在因果論內成為丙方,就是自己吸收自己的車費,還要賠償撞上前方的後車部分損失。正常的話應該是翻新賠償七成(折舊)。
3.甲方如有違規在先的話,甲方要賠償撞到的部分,但是以描述中又提到乙方有看到甲方靠近,所以又犯了*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必殺性錯誤所以雖然錯在甲方,乙方還是要吃這個黃牌。正常的話應該是翻新賠償五成(折舊)。
另外警察是執法機關,沒有司法權。現行犯除外他只是權力的狗,亂下指導棋是違法的。愛聽不聽看被狗吠的人自主判斷。
相信撞到律師的話,警察是只有現場取證,沒有吭聲的事情發生的。
OK.把甲拿掉.路上有乙.丙2車.乙前車突然急煞致使丙車後頭撞上.好.丙車就尤如一樓文中保險員所談到的未注意車前狀態or未保持安全距離(1樓文中的保險員就有提到丙車也是有錯)
如果你是丙.你不會質疑乙車無故急煞都沒有錯嘛?(那我也學某樓的話來講.那我以後都加速超車又馬上急煞叫後車賠我)
好.急煞問題產生了.把甲車加入.對乙車來講.乙車會急煞全因為甲來側撞乙(臺灣是個同車道汽.機車可互超車的國家.警方來看撞擊點就知道怎麼碰撞)
所以人家會說.乙丙之間的關係.甲也是要負擔部份責任.甲是主因也沒錯.當然法官判決怎樣就怎樣.裁決交通事件都是有經驗的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