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規定,但規定都不可以違反或凌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相信樓主沒把這篇判決文從頭看到尾,「住戶專有」和「約定專用」是完全不同的,85年購買的
機械車位都是約定專用,只有使用權、沒有權狀,更相信你在購屋前沒把建設公司給你的「住戶規
約」和「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看清楚,你可是畫押具領而且也超過審閱期..
而「約定專用」如︰二個平面車位只能停三台,這三台車都沒有土地權,但得共同均攤管理和保養
費,若機械車位壞了有一人不修,其他人不可以在未授權的情況下先修理使車輛能進出再向當事人
收錢,這是「侵權」行為..
大樓的「專有」、「專用」、「共用」都只是一字之差但內容是天壤之別,同時,汽車和機車都需
繳交清潔管理費,如果你的社區是建全的管理,一車一磁卡進出時,相信你所提的問題會變成個人
的問題而不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問題..
社區規約有明訂汽車位不得停放機車--
住戶拿出最近網路上的新聞判例認為管委會無權規範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35&t=2181265&p=2
3.這個邏輯有點不通,這和周星馳的威龍闖天關內的台詞很相同︰「用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如果這說法通的話,那房屋所有權人不就可以主張100年買的容積率房子改成70的建蔽率計算方式,
相信多數的人都喜歡這個^^
然而,85年的大樓地下停車場在使用執照的申請上是沒有區分汽、機車的使用,因為當時的時空背
景是規畫屬於法定的「防空避難室」,也就是緊急時做為防空避難用,平時授權給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不能說「只要是車都可以停」,如果大樓因公眾利益需要增建(修)
而取消部份的「約定專用」停車格時,只要符合法令、通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主管機關核准者,
區分所有權人是不能有意見的...
4.這是老掉牙的事,一般管委會只能先開單舉發,若當事人履勸不聽時,管委會就把違停照片寄送
工務局使用管理科(或建管處),再由工務局轉請交通事件裁決所等監理單位寄罰單給當事人,管委會
若敢鎖車那是涉及刑法,管委會鎖車可先到工務局使用管理科申請調解,若調解不成再憑調解結果後
和鎖車照片具狀控告管委會「侵權」或刑法的妨害自由或強制罪...
至於有其他住戶下層放了衣櫥五斗櫃管委會說那不危險,那就向工務局檢舉,不過若有罰款時,除非
你的規約內有規範出管委會失職時的辦法,否則該罰款還是要由全部的區分所有權人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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