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宣導專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案業於98年12月29日由交通部與內政部會銜發布施行,其中附件15第4項第2款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排氣管」之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新增第3點:「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1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自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爰本(99)年3月1日起,員警可不搭配監理人員即可自行認定機車翹管,本局將持續加強執行違規改裝排氣管稽查工作,以維護本市交通安全與環境安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附件15第4項第2款
排氣管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3.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1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
把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網站那頁印出來去申訴看看吧!
但我勸你該裝回原廠的先裝回吧~萬一你拿出法規來噹人家時, 很有可能人家見笑轉生氣刁你其他的!
id1773567 wrote:
這排氣管名稱怎麼這麼...(恕刪)
這邊有一堆圖片, 不被開單還蠻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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