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被盤查很不爽,不過這跟人身自由並沒有關係,
因為他只是問問話,並沒有拘束你的身體行動自由,所以這點跟人身自由一點關係都沒有。
再來,釋字535是說警察不能沒有理由隨機盤查,所以表示只要有理由(這是警察的主觀認知,你無從得知他的理由是什麼,當然他也沒有義務當場向你解釋清楚,要解釋也是被投訴或上法庭時,向長官或法官解釋)警察是可以盤查的!
另外既然你都把釋字535貼上來了,就應該對該號解釋的內容稍加研究一下,不要單純用自己的想法去理解,否則會很吃虧的,比如說解釋文中提到:[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這段話的意思跟重點,不知道反對盤查的人懂嗎?
簡單的說就是對於人民的基本權利干涉行為,要有法律的規範或法律的明確授權。換個方式說,就是在法律規範的範圍內或法律明確的授權內,是可以干涉人民的基本權利的,這叫[法律保留原則]。
這也不是大法官自己說的,其依據就是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所以連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書>>>憲法都告訴我們,只要在上述目的之下,人民的基本權利是可以被限制的,那怎麼還會有人認為警察不能盤查人民呢?只是要盤查得要有法律依據!
而警察所根據的是什麼?不是有其他人貼出來了嗎?就是[警察勤務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這些可不是行政命令喔,而是法律位階的條例喔!
所以這是法律授權給警察的權力,符合形式上的[法律保留原則],
當然,如果你覺得這兩個法律是違反憲法精神的,很簡單,聲請釋憲!
如果大法官支持你的見解,那你就贏了,甚至改變以後警察執勤的模式。
加油吧!光在這裡不爽或在盤查現場對警察不爽,對事情是一點幫助都沒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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