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版主敘述的沒錯,是對方雷殘後車子撞到你的話照理說版主的肇責是不大的,但也不可能沒有肇責...路權固然在車禍後是一項比例重的參考數據不過交通大隊還是會評估當時的車速及路況如果對方真是被版主嚇到而摔車,想必對方也是車速過快我是覺得版主的肇責最多最多大不了50%光是霸王條款"應注意而未注意",直行車的路權是一點優勢也沒有啊
大大好,駕駛汽車或騎乘機車,不是說打了方向燈、或鳴按了喇叭,看到的人或聽到的駕駛就應該讓開;道路上駕車或騎車或走路,講的是路權,舉例來說,直行車的路權;先想像一下,直行車的路權,很明顯的,是在即將到達的正前方的延伸線上的前方道路;任何變換車道或轉彎車輛,如果"即將"侵犯到直行車輛的行進路線,都應讓直行車先行;任何不讓直行車先行的車輛,不管任何理由而造成的交通事故(車禍),只要侵犯到直行車前方的行駛路徑者,均為肇事主要因素;而直行車都為次要因素或無肇事因素;交通事故看的不是誰撞了誰,或者誰沒撞到誰;也不是說過了中線的轉彎車就擁有路權,(因為一直以來對於轉彎車過中線的紛爭很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已經把這一條刪除很久了)道路行車看的是,誰該停沒停、誰該讓沒讓、誰該注意沒注意;該停沒停,必為肇事主因;該讓沒讓,同為肇事主因;該注意沒注意,僅為肇事次因;"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其中的"注意車前狀況",指的就是直行車仍須注意;但,即便有肇事因素時,亦僅為次因。以上好爸爸與帥兒子
harrison4569 wrote:allen1970,...(恕刪) 就是這條爛規定,造成現在多數人因為是直行車輛就有恃無恐..這種狀況尤其是在車流量不多的路口更為常見..像我家外面的路口都看到不要看了..尤以機車為甚...經常看到路口撞車輛到七暈八素的..而且都是撞在快車道..可見根本都是閃都來不及閃...我個人是認為這條規定很奇怪啦..不能以這條規定就適用所有場合所以如果換成直行車未讓轉彎車先行呢??是不是有直行車輛看到轉彎車要出來就會因為法律規範而先減速?(雖然目前大部分的人都這樣做)雖然不至於到讓行的地步,但至少有達到減速的目的..轉彎車和直行車輛撞擊,有很大的因素是直行車輛車速過快,或是本身視野死角所造成一昧的以路權說是轉彎車的錯老實說也不恰當..吃過這種虧的人體會應該最深~~~~尤其是機車撞汽車的...
es4241 wrote:除非樓主可以證明,對...(恕刪) 忍不住想說,現在是對方要版主全賠,是對方要舉證「樓主讓對方煞車而雷殘」而不是樓主去證明「對方是因加速而雷殘」檢察官要起訴人也要拿出證據指證被告,你有聽過檢察官要起訴被告的時候起訴書上面寫:因為被告舉不出他沒犯罪的證據?而且撞擊點已經在幹道上了,已經沒有「支線/幹線,轉彎/直行,左側/右側」這些問題了好嗎?這很明顯就是對方騎車騎太快反應神經慢造成的車禍,還要叫版主全賠?老話一句:是對方必須舉證而不是版主要舉證!
han888 wrote:就是這條爛規定,造成...(恕刪) 真的...只要甚麼後車撞前車都要來一條應注意未注意上次車禍也是對方看警察來就先問警察大概會是怎樣的判法警察直接說通常是判後車的錯,因為沒保持安全距離我只想問.....可以罵髒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