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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肇責都是我嗎??

如果版主敘述的沒錯,是對方雷殘後車子撞到你的話
照理說版主的肇責是不大的,但也不可能沒有肇責...
路權固然在車禍後是一項比例重的參考數據
不過交通大隊還是會評估當時的車速及路況
如果對方真是被版主嚇到而摔車,想必對方也是車速過快
我是覺得版主的肇責最多最多大不了50%
光是霸王條款"應注意而未注意",直行車的路權是一點優勢也沒有啊
大大好,

駕駛汽車或騎乘機車,
不是說打了方向燈、或鳴按了喇叭,
看到的人或聽到的駕駛就應該讓開;

道路上駕車或騎車或走路,講的是路權,
舉例來說,直行車的路權;
先想像一下,
直行車的路權,
很明顯的,是在即將到達的正前方的延伸線上的前方道路;
任何變換車道或轉彎車輛,如果"即將"侵犯到直行車輛的行進路線,都應讓直行車先行;

任何不讓直行車先行的車輛,
不管任何理由而造成的交通事故(車禍),
只要侵犯到直行車前方的行駛路徑者,均為肇事主要因素;
而直行車都為次要因素或無肇事因素;

交通事故看的不是誰撞了誰,或者誰沒撞到誰;
也不是說過了中線的轉彎車就擁有路權,
(因為一直以來對於轉彎車過中線的紛爭很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已經把這一條刪除很久了)

道路行車看的是,
誰該停沒停、
誰該讓沒讓、
誰該注意沒注意;

該停沒停,必為肇事主因;
該讓沒讓,同為肇事主因;
該注意沒注意,僅為肇事次因;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4條,
、、、、、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其中的"注意車前狀況",
指的就是直行車仍須注意;
但,即便有肇事因素時,亦僅為次因。

以上
好爸爸與帥兒子

harrison4569 wrote:
allen1970,...(恕刪)


就是這條爛規定,造成現在多數人因為是直行車輛就有恃無恐..
這種狀況尤其是在車流量不多的路口更為常見..像我家外面的路口都看到不要看了..
尤以機車為甚...經常看到路口撞車輛到七暈八素的..而且都是撞在快車道..
可見根本都是閃都來不及閃...

我個人是認為這條規定很奇怪啦..不能以這條規定就適用所有場合
所以如果換成直行車未讓轉彎車先行呢??
是不是有直行車輛看到轉彎車要出來就會因為法律規範而先減速?(雖然目前大部分的人都這樣做)
雖然不至於到讓行的地步,但至少有達到減速的目的..

轉彎車和直行車輛撞擊,有很大的因素是直行車輛車速過快,或是本身視野死角所造成
一昧的以路權說是轉彎車的錯老實說也不恰當..
吃過這種虧的人體會應該最深~~~~尤其是機車撞汽車的...


es4241 wrote:
除非樓主可以證明,對...(恕刪)


忍不住想說,現在是對方要版主全賠,是對方要舉證「樓主讓對方煞車而雷殘」而不是樓主去證明「對方是因加速而雷殘」

檢察官要起訴人也要拿出證據指證被告,你有聽過檢察官要起訴被告的時候起訴書上面寫:因為被告舉不出他沒犯罪的證據?

而且撞擊點已經在幹道上了,已經沒有「支線/幹線,轉彎/直行,左側/右側」這些問題了好嗎?
這很明顯就是對方騎車騎太快反應神經慢造成的車禍,還要叫版主全賠?

老話一句:是對方必須舉證而不是版主要舉證!

han888 wrote:
就是這條爛規定,造成...(恕刪)


真的...只要甚麼後車撞前車都要來一條應注意未注意

上次車禍也是對方看警察來就先問警察大概會是怎樣的判法

警察直接說通常是判後車的錯,因為沒保持安全距離

我只想問.....可以罵髒話嗎~
有的人騎車'

就是奇的太快了'

你就要去舉證了'
以經跟對方和解了,我陪對方7成.對方賠我5成,很奇怪的賠法,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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