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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射管。已遮牌

不遮PO照?資安法以上路

等等換網友檢舉你散波他人個資

你不知道你的行為也是違法?

說別人前自己鬍子請刮乾淨

改管的小屁孩就像令人厭惡的蟑螂一樣
打也打不完,越生越多

qk8888 wrote:
真搞不懂怎麼還有人裝...(恕刪)


哈哈哈~~~太屌了...

kk26546505 wrote:
遮PO照?資安法以上路

等等換網友檢舉你散波他人個資

你不知道你的行為也是違法?

說別人前自己鬍子請刮乾淨


《個資法》不處罰在公開場所或活動中蒐集個資行為,也不罰基於公益目的蒐集的個資,因此並不違法。

狗宏 wrote:
看到這條
那路上那些後方方向燈改恆亮或是霓虹燈那些也可以檢舉了喔


很好奇為什麼有人會想將自己的車改成電子花車
如果他的剎車燈改白色的LED
還可以檢舉

Ke Chih wrote:
現在還有人裝這種顏射...(恕刪)


為何要幫這種人遮牌?
那些要別人遮牌的又是甚麼心態? 姑息養奸?
不遮牌會違法
哪個"嘯也~"來唬哢正常人了
違法還要協助掩飾
什麼居心嘛~

3065 wrote:
台灣南部是熱帶地區

熱帶地區的居民在冬天騎車會冷

所以改裝排氣管,讓排出的熱氣去溫暖後方熱帶騎士的臉

所以人家都說南部人卡熱情


天啊~我笑翻了

這種自以為帥氣的屁孩
給他檢舉下去就對了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這是蒐集及處裡...

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這是利用...

原po應該不在範圍內。


第 六 章 附則
第 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
合之影音資料。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

這比較適用
但有無違反其他法令,就要請專業的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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