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k26546505 wrote:
遮PO照?資安法以上路
等等換網友檢舉你散波他人個資
你不知道你的行為也是違法?
說別人前自己鬍子請刮乾淨

《個資法》不處罰在公開場所或活動中蒐集個資行為,也不罰基於公益目的蒐集的個資,因此並不違法。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這是蒐集及處裡...
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這是利用...
原po應該不在範圍內。
第 六 章 附則
第 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
合之影音資料。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
這比較適用
但有無違反其他法令,就要請專業的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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