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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正義~就可以罔顧非相關人員的權利?(慎重與BenSheets致歉~並以移除相關照片~想看照片的請善用連結)


cavalier1636 wrote:
關於同學你的排氣管可...(恕刪)



這種爭議文常常PO上01後 ,

版主自我感覺良好 ,

01管理員明知有問題但放任該樓亂搞 ,也故意視而不見,

兩者都心態可議 ,

管理員!! ,你遜掉了!你low掉了!

wolfR wrote:
個人意見第一不符合5...(恕刪)

大大看來是專業人士,感謝長了一點相關知識!
只是01常常有正義魔人拍人違規大辣辣的PO上網,固然違規的人有錯,逕行檢舉加以處罰是合理的;
但PO上相關個資是否合法合理?畢竟一般人並非執法單位,甚至PO的人自認為違法的未必真的違法,舉例來說,曾有網友PO照片指人占用兩個停車位,車牌號碼清楚可見,但經多數判斷該車旁邊一格根本不是停車位,事實上並無占用情形,但網友擅自PO上網再罵人沒公德心是否違法?無端被PO的人活該倒楣?

法律對於違規人是否公布其姓名等個資似乎也有規範,好像也不是有違規執法機關就能任意公布的樣子,這個我不太清楚,煩請釋疑!

關於這類事件,小弟個人的看法是:檢舉違規這部分無須辨證是合理的,但檢舉後又大辣辣PO上網的行為只不過是要顯示自己多有正義感或是發洩不滿而已,但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檢舉別人的人難道都是聖人?每天走路都踢正步目不斜視?如果有一天他們自己只是剛好有點小違規被拍PO上網被眾人狂批,不知他們心裡作何感受?這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更不用說有些移花接木的行為了(刻意挑釁阻擋,再將對方報復性的擋煞影片PO上網);如果這類行為不受規範,是否人人都隨時活在被監視的陰影之下(行車紀錄器大頭症的年代)?畢竟光靠一小段影片未必能還原所有真相。個人是認為一罪一罰,一些小違規法律上吃罰單已足夠,需要隱私被PO上網狂批(有車號對稍微有辦法的人要查到車主資料並非難事,真的不難)?如果沒有反控這些愛把檢舉PO上網的機制,這些大頭症者症狀會越來越嚴重,畢竟是否違法是由執法機關認定不是自己認定就算數的(如果PO網的人認為違法結果實際沒違法,那受到的名譽損失算誰的?);我的意思是正義魔人還是有檢舉的自由,但是沒有PO上網的權利,不知大大的看法如何?
其實自己也不是說把別人個資公開是什麼好事
只是把淺薄知識提出來討論
主要是針對"無辜第三人"被公布車牌或影像是否有法律上的問題

那~以下個人觀點(毫無依據)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
反倒是個人覺得違規部分反而不應該公布
可以對於該車的行為提出來討論有無違規
而不是違規後提出來大加撻伐
比如說A違規~你蒐集A車資料就變成要檢舉A的違規
是不是能隨意公布
就比其他第三人來的要嚴謹和審慎考慮

對於風之網的看法我是還蠻認同的
樓主不要打我打在標題上啦
cavalier1636 wrote:
關於同學你的排氣管可...(恕刪)
好多人都脫離了現實 還是被業代影響了思想?
我是覺得那位愛拍影片的仁兄

以下的小粉紅正妹是你的誰? 跟你有關係嗎? 跟拍別人還po上網..還不遮牌
人家正妹好好的騎在路上,沒事你跟拍人家幹嘛?存何居心?

http://www.youtube.com/watch?v=wq6gxqYxoQQ&feature=channel&list=UL

(麻煩會備份的,幫忙前往研究備份....)

wolfR wrote:
其實自己也不是說把別...(恕刪)

再以今日討論最熱第一名為例,4000-D5違規絕無疑問,被檢舉罰款也是應該,對大多數人而言,我們並不清楚他的真實身分,可是他周遭的朋友可能很容易就認出是他(這算不算一種個資連結?),這時他除了罰單還要受到朋友輿論(網友爽:活該),甚至因此再連結擴大出去讓更多人知道他的真實身分,如果該駕駛反控po網者不知是否成立(微罪被po網者放大而名譽受損?這是舉例,或是反控侵害車號個資之類的,我也不懂)?以比例原則來講,po網公布車號給眾人批判是否合理(在已經違規受罰之後)?就好像受害者追小偷結果把小偷打死,這也是有罪的,不是嗎?(偷東西 VS. 把人打死-->不符比例原則) 可以感覺po網者的怒氣,但因為對方違規就可以大辣辣把車號掛上標題?我舉這個例子純粹是要討論,並不是要偏袒違規者(可以想見會有一大堆誰叫他要違規活該的正義言論),而是在這種氛圍下,人人都有可能因為小疏忽(如駕駛死角不小心剪線)引起不滿結果莫名其妙不管前因後果被po上網的可能,不知大大從法律面上有何見解?先感謝您的解答!
PS.此部分純討論違規VS被po網比例原則與車號個資公開的問題,非針對上述例子當事人!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該圖樓主舉證的是排氣管改裝,故能證明其為真實..所以不屬誹謗

=============================
然 如果他車未遮牌...是否侵權行為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依此2條要求對方賠償損失較易贏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因為正義
就可以盜用其他人的圖片??


樓主可以批評一下陳冠希嗎??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風之網 wrote:
大大看來是專業人士,...(恕刪)

XD~我好恨!~為啥我不能評分.....
知音難求~嗚嗚嗚嗚嗚嗚
為了表示對您的敬意~請容許我給你

這就是重點了!~只有權責機關有權利判刑~
就像律師~檢察官它可以舉證所以對被告布利的證據去證明被告有罪
但是真正有權力判被告有罪的人事"法官"或"陪審團"

你檢舉有人違規~透過正常的申訴管道去檢舉~這是一個良好市民應有的行為~值得鼓掌
但是因為這樣就任意把他人影像或資料上傳網路上進行"公審"~這很不妥當
讓有權力執行的單位去決定誰有罪~而非網路霸凌~

這讓我想到未來要上映的電影~鄉民的正義其中的台詞
"我要讓他們知道~他們曾經用BBS殺死一個女孩"
何必跟它一般見識?
不過是一個行車紀錄器業務
加上抓耙子
檢舉摩托車廢氣不過,還要上網靠北說司法不公
實際上是沒拿到檢舉獎金
多可憐它,看他多賤格
阿,上面發言我沒有針對任何人
我是在說一條狗
不知有無觸犯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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