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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白天誇張的行徑


fx60ms wrote:
你是在問我國中一年級...(恕刪)


不管是民法或是性捎擾防治法,都是要經過當事人提告或請求賠償,樓主在對方未明確觸犯刑法規定下的現行犯定義而貿然去阻止對方,如果對方懂法律,他一定逃不掉妨礙自由的刑事責任。
graffitiboy wrote:
就在剛剛小弟正要出門...(恕刪)

如果造成當事者心理上的不舒服,視狀況也是可以提告的...
但樓主不是當事人,建議不要自找麻煩比較好
samuel1987 wrote:
如果造成當事者心理上...(恕刪)


造成心理上不舒服可以提告??
告哪一條?
當你過去制止時...其實人家在拍電影...
樓主麻煩改一下這種危言聳聽的鳥標題.

graffitiboy wrote:
就在剛剛小弟正要出門...(恕刪)



話都說不清楚!

到底是拍裙底還是人阿!

拍人沒事吧!

拍裙底就。。。。
嗯~不要跟我說這樣拍也有問題!!


(此圖是借用隔壁汽車版的照片)
samuel1987 wrote:
如果造成當事者心理上...(恕刪)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

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身體部位隱私指
刑§315-1第2款「身體隱私部位」之涵義:
(一)依文義解釋,人的身體各部位應可區分成以利用自然感官即可接近的部位,與較隱私、較敏感而須以
冒犯性方式接近的部位。一般社會通念,這些敏感部位主要是與性功能有關之身體部位,通常被習慣性
遮掩,要接近這些身體部位必然要以具有冒犯性的方式為之。
(二)承上,從隱私保護觀點而言,身體隱私部位與身體是不同概念,身體隱私部位應指與臀部、胸部具有
相同功能或社會意涵而能相提並論的身體部位。
..........................................................................................................
社維法也有類似的條款,俗稱狗仔條款
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在達到持續接近他人,足以對他人身體、行動、私密領域構成侵擾,並達緊迫程度,危害被跟追人的身心安全時,不在新聞自由的保障範圍內。
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
如我沒記錯應該是告訴乃論
再來憲法規定現行犯人人都可逮捕,不過須即時將現行犯轉交給司法或警察機關
你所說之情形你不但可以當場將那個男的以現行犯逮捕
也要攔下那個被害女生問他要不要告訴並通知警察處理
光記下那個男的車牌沒用的
警察找的到那個男的
但找不到那個被害女生
怎麼追究他呢

fx60ms wrote:
http://tw....(恕刪)

哇 正義魔人大大
除暴安良維護世界和平的重責大任 就靠你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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