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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了,01不見,感謝各位長期來的照顧


紫米飯糰 wrote:
不PO網當然就不會發...(恕刪)


非商業利益,且是自然入鏡(非故意拍攝)

我愛P哪就P哪,不會有法律責任

如果被拍當事人覺得露面不妥,馬賽克一下....什麼訟都不會有

============================
ex:要不 google map早被告死告到一貧如洗了

你只要想,如果那段影片的騎士是你
影片被張貼在網路上取笑討論
你會不會覺得受到侮辱
你會不會想告
再者,告不告的贏也不是我們在這邊討論得出來
因為你我都不是法官
有人說我拍的是公開場合, 有拍的自由.
可是為什麼沒有拒絕被拍的權利 ?
shuiyuan wrote:
你只要想,如果那段影片的騎士是你
影片被張貼在網路上取笑討論
你會不會覺得受到侮辱)


取笑是很主觀的,Post網者告知鏡頭下的人生百態非拿它當取笑,他就不違...相關令法
*是觀看者自己的判斷而笑之 不是嘛!

GG聖 wrote:
拜托,沒聽過以原就被原則嗎?
好多不懂又要裝懂 (恕刪)

原則上是以原就被但這裡你只說對不到一半喔
還是要看訴訟事件是啥例如以下
專屬管轄事件
如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訴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合意管轄
非專屬管轄事件,當事人得以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以合意決定第一管轄法院

土地管轄
非專屬管轄事件,又無合意管轄情形,即按以"以原就被"之原則
,原告應向被告"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起訴

GG聖 wrote:
民事訴訟原告不用請律師啊?!(恕刪)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對第二審判決之第三審上訴,採律師強制代理原則
無資力委任者並得聲請訴訟救助由第三審法院選任

第二審判決須經言詞辯論;第三審判決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
不在此限。且行言詞辯論時,兩造均應委任律師代理。
Snoppy911 wrote : GG聖 wrote:
拜托,沒聽過以原就被原則嗎?
好多不懂又要裝懂  (恕刪)


原則上是以原就被但這裡你只說對不到一半喔
還是要看訴訟事件是啥例如以下
專屬管轄事件
如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訴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合意管轄
非專屬管轄事件,當事人得以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以合意決定第一管轄法院

土地管轄
非專屬管轄事件,又無合意管轄情形,即按以"以原就被"之原則
,原告應向被告"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起訴


我知道專屬管轄與特別審判籍。。。
這裡講的是原則不是例外情形

另外我很久沒碰民訴法了,把他跟刑訴搞混

yanyu_911 wrote:
非商業利益,且是自然...(恕刪)


我想你講的案例,跟我講的案例比較不一樣。

你要說的那種不小心入鏡,或者PO網時不小心連路人甲都PO出來,其實並不是我們討論的範圍,
不小心入鏡、或不小心PO網,如果都只是畫面的〝小配角〞,本來就沒什麼好計較,
我們也不是花時間在討論這種無關緊要的小人物。
但我還是要強調,即便是不小心把人家PO上網,如果你碰到一個敏感的人,在網路上看到自己照片,
他叫你立刻把他從照片中移除掉,你還是得要把它移除掉,就像你說打馬賽克也可以,
你提到google map就是一個例子,在美國的確常常被告,然後也是想辦法一直用馬賽克來挽救。

可是樓主所舉的例子,行車紀錄器在馬路上隨意錄影,看到有趣的人物,就PO到網路上供大家評論,
程度上來說,他已經不是小配角,是主角,很明顯地不需要有商業價值,他就可以要你撤掉,
而「把他PO到網路上供大家評論」的這個動作本身,就非常具有侵略性不是嗎?
「以陌生人為主角」、「故意發布在網路上」、「供大家評論」,這種事情其實天天都在上演,
但平心而論,只是當事人不知道、或不計較而已,可是回到樓主所問的,
這種事情到法官那邊,誰站得住腳?當然是被人家PO上網的被害者站得住腳,
法官可能會判說「繼續PO、用力PO」嗎?

這種爭議本來就普遍存在,包含你我在PO照片的時候,也都存在這種風險,只是我們沒碰上,
可是摸著自己的良心說,如果有人叫我撤掉照片,我還是要撤吧?我敢堅持自己站得住腳嗎?
就因為不是拿來做商業性質,我就堅持不撤掉照片?不對,只要對方抗議,就代表我沒經過他同意,
就代表我必須做點什麼事情,譬如加馬賽克、或者撤掉照片。

其實這個話題也沒甚麼好辯來辯去的,在這裡的每個網友都知道尊重別人的重要性,
只是有些網友不喜歡「提告」、「法官」、「法律」這些尖銳極端的字眼,想要用辯論來產生碰撞,
可是現實生活中,你我都是平和的人,也懂得在不侵犯他人權利下行使自由,對吧。
yanyu_911 wrote:
取笑是很主觀的,Post網者告知鏡頭下的人生百態非拿 它當取笑,他就不違...相關令法 *是觀看者自己的判斷而笑之 不是嘛...(恕刪)

Po文者是不是覺得影片中,有些人的反應與行為好笑才Po?
如果法官看了也覺得好笑的話,,,,怎麼辦?
不起訴?原因:影片沒造假,真的很好笑。
~以上笑話乙則,搏君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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