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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安裝掀牌器 「未使用」判免罰!

好像很多人搞錯方向了....
法官的解釋並沒有錯阿
持有翹牌器 安裝翹牌器 並不違法
今天這張單子被撤銷的原因是因為 "無法舉證"他有使用使用翹牌器

法律本來就不能夠沒有證據隨便判人有罪的
有些人拿持槍來作比喻 我覺得不太合理 因為持槍本身就是違法的 拿刀反而比較合適
拿刀有沒有違法? 拿刀殺人又有沒有違法? 不能夠說有刀的人通通都是殺人犯

假設一個人拿刀把另一個人砍死 你知我知全世界的人都知道 但是就是沒有證據 這個犯人是很有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被無罪釋放的

我認為這不算是法律的漏洞 算是一把雙面刃 不能夠因為法官主觀認定你有違法所以就判你有罪

不能夠主觀認定裝了翹牌器就是一定要用來躲警察(雖然這個意圖誰都知道 但是再次強調沒看到使用就是沒違法 除非修法說 裝了=違法)

不然哪天警察看到你裝了RACING等級的輪胎 認定你就是要飆車 開你罰單 上訴之後被駁回 不知道那些剛剛大喊恐龍法官司法不公的人會不會替這樣法官大聲讚好??

不要在大叫什麼恐龍法官的.....法律就是照著這個程序在走的

更不要人家在喊什麼就跟著瞎喊.....睜大眼睛分清楚是非對錯再跳出來講話
幫法官說句話

1.掀牌器這項物品本身不違法
違法的是 在於"使用"掀牌器去規避交通處罰

2.前面網友說帶槍不使用 是否不犯法
"槍械" 法律明文規定管制物品
攜帶槍械當然為犯法 當然更別提有無使用

3.法律不可能制定的很詳細 一方面是做不到 沒必要 一方面是變動跟不上時代進步
法律會授權行政機關 在某種程度上 解釋及適用法律
讓行政機關做裁量 簡單舉例 罰鍰 1200~3600 那是罰1200還是3600 行政機關決定

4.現在這法官係認為 "交通部的函釋超出法律授權範圍"
交通部不可以自行發函認定 "只要在車牌安裝旋轉器,躲避測速照相,就得開罰!"
所以 裁定撤銷罰單
事實上是保護了人民的權益 限制了行政機關
怎麼會是 恐龍法官

5.法律規定有瑕疵 是不可完全避免的
要訂定一條法律或更改 刪除一項條文要經過很多程序 花費很長時間
更別提 我國立法院諸公的效率
法官也是需要依法審理的 法官基本上是不能自行創設法律的


6.這新聞應該是要說交通部的函釋超出法律授權範圍 所以才免罰
並非 未使用掀牌器 而免罰
敘述方式有混淆視聽的感覺







aqura0116 wrote:
幫法官說句話 1.掀...(恕刪)


推樓上專業!!

實際上這樣判算是對大眾有利(先不論不當使用翹牌器造成的影響)

這樣才不會讓警察的權力無限上綱
上面有一些用槍械和刀子來比喻是有些微妙~XD

說實在 翹牌器這個東西除了拿來做非法的用途之外

我還真想不出來能有甚麼其他正當的用途...XD

不過即使如此

只要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能裝 那法官就不能判這有罪

法官也好警察也好交通部也好 都不能越過法律條文自行決定

要鞭 就去鞭立委吧 這才是漏洞的源頭啊...
台灣的恐龍真多 照這位法官看法 帶刀帶槍無罪 搶銀行沒戕到錢 也要無罪了
台灣真是違法者的天堂
即使裝這未使用不罰~但還是有變更車體之實~用這下去罰就沒話說了吧~

松鼠NO.1 wrote:
就跟我身上帶一把槍,沒用是不是不算犯法?


你說的沒錯啊,就像強暴犯,也可說我身上帶著老二但我沒有戳人家,哪算犯法啊~
choutachun wrote:
你說的沒錯啊,就像強暴犯,也可說我身上帶著老二但我沒有戳人家,哪算犯法啊~


在私人範圍內露老二~~~無罪!

在公眾地區內露老二~~~違法!

原廠配備有使用規則低.............
根本就是該位法官濫用了「法律保留原則」。
禁止使用旋轉器該條文的意旨本來就是禁止人民妨礙車牌的正常辨識,
旋轉器並不像水果刀有正常的功能,它只有妨礙執法這種功能,
因此就該條文的意旨而言,只要裝設就該罰。
罔顧法條意旨而對條文內容吹毛求疵並濫用法律保留原則,
這不是關在象牙塔裡的恐龍法官是什麼?
法官可不可以EQ高一些

你可以判她須回監理單位進行檢測/驗車

這樣一來至少監理單位會要她拆除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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掀牌器不就是拿來規避用的嗎?

不能判她意圖規避/執行拆除嗎

條文是死的不是嗎~~我發覺近年來的判決都太在文字上大作文章

犯罪者都在狡辯/鑽法律漏洞/將自己犯罪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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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以後青少年晚上騎車

車上載一顆西瓜+一把西瓜刀=保證沒事

被攔檢說是切西瓜用,等到犯罪後大家再來研究,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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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法官應去函建議

警員執行任務發現車輛裝有 掀牌器/翹牌器,得以當場拆除没入這樣比較好

也比較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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